摘要:《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危房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羊城派记者 罗仕

广州一房屋未及时修缮造成事故,所有权人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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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立法听证和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危房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据悉,《规定》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权人是使用安全责任人

对于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等责任。

《规定》表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并按照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结论,采取维修、加固抢险等解危措施;解危之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醒利害关系人以及过往的行人注意安全。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对危险房屋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房屋禁止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有物业服务的小区,《规定》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鉴定、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房屋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中列支。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羊城晚报资料图

责编 | 胡晓倩 实习生何芷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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