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楊超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外甥鹹海斌於2015年與青島泰成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建成爲泰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前往日本做勞工。2019年4月12日,泰成公司將鹹海斌的保證人楊超告上法庭。

原標題:外甥赴日務工脫崗,舅舅做擔保人被判賠中介20萬違約金

外甥赴日打工“違約”,身爲保證人的舅舅楊超惹上官司,被索賠60萬。蹊蹺的是,青島中院在同一天作出的判決卻出現上網判決書和送達判決書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二者判處的賠償金額相差40萬。

楊超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外甥鹹海斌於2015年與青島泰成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建成爲泰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前往日本做勞工。但抵達日本後,鹹海斌因無法接受高危工作,隨即脫離日方會社,在日非法滯留,一年後被遣返回國。

2019年4月12日,泰成公司因無法聯繫到鹹海斌,將保證人楊超告上法庭。同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超向泰成公司支付60萬違約金。

一審宣判後,楊超提出上訴。

2020年3月10日,楊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到自己的二審判決書,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駁回了楊超訴請,維持一審“60萬元違約金”的判決。蹊蹺的是,4月3日,楊超收到青島中院寄來的判決書,這份判決書與他此前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的判決書編號及判決日期完全一致,賠償金額卻從60萬變成20萬。

爲何會出現兩份不同的二審判決書?4月4日,青島中院宣傳部工作人員回覆澎湃新聞稱,因工作失誤,法院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不是最終版本,將立即糾正。

赴日勞工脫崗,舅舅被中介索賠60萬

一份賠償金額60萬的判決書,讓鹹海斌和舅舅楊超感到絕望。

此前,鹹海斌剛剛向親戚借來六千元,準備買輛摩托車到城裏送外賣養家餬口。但這個計劃自3月29日他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到上述判決書後,便被擱置了。

鹹海斌告訴澎湃新聞,五年前,他聽說出國勞務更賺錢,便在朋友介紹下,於2015年4月8日與泰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雙方約定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服務費、津貼、工資及福利等。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勞務派遣合同的附則中規定,管轄法院爲黃島區人民法院。

赴日前,泰成公司稱,爲防止鹹海斌在日務工期間發生脫崗等行爲,要求鹹海斌提供擔保人。此後,楊超爲外甥鹹海斌提供擔保,並簽訂《擔保責任確認書》。該確認書約定,如鹹海斌在日技能實習期間發生脫崗、到期不回國,或非法滯留行爲,按約楊超作爲擔保人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60萬元。

2015年8月,鹹海斌在向泰成公司支付4.2萬元服務費後,經中介機構組織,前往日本愛知縣一個建築工地做“研修生”。

鹹海斌稱,抵達工地後,日本當地公司讓其在無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高空高危作業,他還經常遭到日本工人隨意侮辱打罵。半個月後,鹹海斌離開工地,前往日本另一座城市打黑工,並在一年後被警察發現遣送回國。

2019年4月12日,泰成公司將鹹海斌的保證人楊超告上法庭。泰成公司認爲,鹹海斌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應盡義務,擔保人楊超應承擔違約責任。同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楊超向原告泰成公司支付60萬違約金。

兩份判決書賠償金額相差40萬

一審宣判後,楊超不服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院。2019年12月,青島中院開庭審理了楊超與泰成公司的保證合同糾紛案。

二審庭審結束後,2020年3月10日,楊超無意中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自己的名字時,查詢到青島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書。其中顯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楊超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判令楊超承擔原告60萬元違約金,並支付9800元的訴訟費。

楊超說,自己家境並不富裕,敗訴的現實曾讓他感到“天要塌了”。然而事情到4月3日卻出現了“轉機”,“這天我又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紙質判決書,但判賠的金額卻從60萬變成了20萬。我不知道我究竟要按照哪份判決書來執行。”楊超表示。

楊超反覆查看兩份判決書發現,編號和判決日期完全相同,但賠償金額卻相差40萬。

4月3日,澎湃新聞對比兩份判決書發現,兩份判決書編號均爲“(2019)魯02民終11425號”,判決日期均爲2020年2月19日,均由青島市中院作出判決。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這份電子版判決書顯示,根據雙方簽訂的《擔保責任書》,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綜合因素後,判定楊超須承擔違約金60萬元。楊超收到的紙質版判決書中,法院經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判決依據等內容與前述電子版判決書內容完全一致,但稱“違約金調整爲20萬元爲宜,原審判決相應應予以變更”。

楊超說,這讓他無所適從,同時對審判的公平公正產生質疑。

對此,4月4日下午,青島中院宣傳部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因工作失誤,法院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不是最終版本,對此錯誤,法院將立即糾正,不是“一案兩判”。此外,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有疑問,法院可以安排判後答疑。如果當事人認爲判決有誤,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維護自身權益,法院會依法嚴格審查。

中介公司曾涉訴上百起,多人被其索賠

4月3日,澎湃新聞梳理發現,泰成公司涉及的法律訴訟共293起,其中服務合同糾紛60起,保證合同糾紛37起。另據裁判文書網數據,泰成公司從2013年到2020年共涉訴168起,僅2019年便涉訴46起。

在上述泰成公司涉入的案件中,也有人遭遇和楊超一樣的情況。

在泰成公司2018年與王某等人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中,王某等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提前離開日本工作單位,泰成公司索要30萬違約金,二審判定王某向泰成公司支付6萬元。2019年付某也因違反合同約定,脫離日本工作單位,被泰成公司索要60萬元違約金,二審判令其向泰成公司支付30萬。

對此,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錶示,上述案件中,鹹海濱雖應賠償中介公司實際損失,但高達60萬並不合理。根據《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取消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通知》、《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得收取服務費,也不得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提供擔保。因此,鹹海斌與泰成公司簽訂的60萬元違約金條款無效,不應根據其中約定進行賠償。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邢鑫認爲,企業不得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勞務人員加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或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抵押。因此,鹹海斌的擔保合同不能成立,違約金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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