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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公开信息显示,中小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益盛药业(002566)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且判决已生效。

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益盛药业自上市之日截至2015年11月未披露毕某1等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王某1等人的持股情况及其持股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等。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亦认为,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因此,益盛药业存在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应当以2015年12月28日11时43分作为揭露日时间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同时综合益盛药业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系统风险在益盛药业股票价格下跌中所占影响比例为70%。

“从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损失的30%是由益盛药业虚假陈述造成,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其他没有起诉的投资者如果提起索赔,法院也基本会如此判决。”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其所在的律师团队也代理了部分益盛药业投资者提起索赔,目前进展顺利,除了判决结案方式,也不排除后续通过调解、和解等法律所允许的方式结案,投资者最终将不同程度的获得赔偿。

“但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再起诉可能就无法获赔了,益盛药业2017年2月初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诉讼时效到2020年2月初届满,截止目前仅最后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这个风险。”许峰律师说,过去很多投资者都因为错过了诉讼时效导致无法获赔,非常可惜,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随着时间的流逝白白浪费了。

益盛药业公告显示,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后,益盛药业公告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分别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通知,因涉嫌证券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2月上旬,益盛药业(002566)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顶格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其时任董事长同样被顶格处罚。

证监会查明,益盛药业主要违法事实为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同时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参照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之前买入益盛药业(002566)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并存在损失,可发起针对益盛药业的索赔,在时效届满之前,该律师还将再次向法院提交益盛药业投资者索赔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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