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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公開信息顯示,中小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益盛藥業(002566)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已有投資者勝訴判決,且判決已生效。

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爲,益盛藥業自上市之日截至2015年11月未披露畢某1等人作爲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情況,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王某1等人的持股情況及其持股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等。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4號)亦認爲,益盛藥業未依法披露有關人員持股情況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爲。因此,益盛藥業存在虛假陳述的侵權行爲。應當以2015年12月28日11時43分作爲揭露日時間點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綜合益盛藥業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系統風險在益盛藥業股票價格下跌中所佔影響比例爲70%。

“從判決書來看,法院認爲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損失的30%是由益盛藥業虛假陳述造成,也就是說,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其他沒有起訴的投資者如果提起索賠,法院也基本會如此判決。”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峯律師介紹,其所在的律師團隊也代理了部分益盛藥業投資者提起索賠,目前進展順利,除了判決結案方式,也不排除後續通過調解、和解等法律所允許的方式結案,投資者最終將不同程度的獲得賠償。

“但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投資者再起訴可能就無法獲賠了,益盛藥業2017年2月初公告受到證監會處罰,訴訟時效到2020年2月初屆滿,截止目前僅最後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提醒投資者特別注意這個風險。”許峯律師說,過去很多投資者都因爲錯過了訴訟時效導致無法獲賠,非常可惜,本該屬於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隨着時間的流逝白白浪費了。

益盛藥業公告顯示,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盤後,益盛藥業公告該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張益勝分別收到證監會稽查總隊調查通知,因涉嫌證券違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7年2月上旬,益盛藥業(002566)公告稱,收到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虛假陳述違法行爲,被證監會頂格作出正式行政處罰,其時任董事長同樣被頂格處罰。

證監會查明,益盛藥業主要違法事實爲益盛藥業未依法披露有關人員持股情況,同時相關責任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相關情況,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許峯律師認爲,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參照法院作出的判決,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盤之前買入益盛藥業(002566)股票,並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盤之後賣出或持有股票並存在損失,可發起針對益盛藥業的索賠,在時效屆滿之前,該律師還將再次向法院提交益盛藥業投資者索賠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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