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現在已經進入了尾聲,近日相關部門又發佈了關於事業單位的新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規定將在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並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

哪些親屬需要進行崗位迴避?

1. 夫妻關係;

2. 直系血親關係,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即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 近姻親關係,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5. 其他親屬關係,即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規定裏的“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指什麼?

1. 領導班子的正職和副職;

2. 同一內設機構裏的正職和副職;

3. 上級正職、副職和下級正職;

4. 單位裏沒有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和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5. 內設機構裏沒有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和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怎麼辦理“崗位迴避”程序?

由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是由有關單位、人員提出迴避要求。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在一個月內作出迴避決定。

在作出迴避決定前,應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意見,及時通知申請人,從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同時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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