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時超

3月31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對隆基機械(002362)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2010年2月隆基機械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關於隆基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後的股東信息,與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不一致。公司時任董事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里參與了該事項。

決定表示,隆基機械及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里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上述高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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