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霍山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柯某、叶某、朱某、沈某、黎某开设赌场罪一案,被告人家属近4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柯某在霍山县多个乡镇开设流动赌场,并邀集本县和外地人员参赌,以“赌干子”方式赌博,以“开公宝”、“抽雪花”、“卖烟”等方式抽头渔利,开设赌场累计达三十场次以上,每场参赌人员均在二十人以上。被告人朱某、沈某、黎某为李某、柯某开设赌场提供资金。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柯某、叶某合伙在本县三处地点开设赌场,以“开公宝”方式抽头渔利,累计达十场次以上,每次参赌人员在十至二十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李某、柯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沈某、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部分犯罪事实发表意见。最后,法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将择日宣判。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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