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综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民商事案件能否进入再审审查与提起再审的期限有很大关系,《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民商事案件再审期限及事由对再审审查的影响,下面这则案例,来源于最高法院2019年第10期的公报,虽然简短,但仍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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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 号:(2017)冀民申963号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6月9日竣工,于2012年9月完成竣工验收,由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衡水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证实。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条件是:交钥匙3年后如无质量问题15日内付100万元,交钥匙5年后如无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付清。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0日将全部房门钥匙交付被申请人。

二、原判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要求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没有成就,没有证据支持。该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出现的问题是否属于保修范围,是施工原因,还是被申请人擅自提前使用的原因,是否超过质保期,这些问题均未查清,原审法院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显然缺乏依据。

故请求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或指令再审;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质保金15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再审申请人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9月27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已经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故,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请求返还质保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的条件未成就并无不当。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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