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再審申請人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衡水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終1731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綜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民商事案件能否進入再審審查與提起再審的期限有很大關係,《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實踐中,如何把握民商事案件再審期限及事由對再審審查的影響,下面這則案例,來源於最高法院2019年第10期的公報,雖然簡短,但仍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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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報2019年第10期

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衡水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水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 號:(2017)冀民申963號

案例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本條是關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的規定。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一方面是爲了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避免經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可能被提起再審的不安定狀態,從而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另一方面是爲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避免影響對方當事人對生效判決穩定性的信賴利益。據此,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而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的同時,一併提起其他再審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再審申請人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衡水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終1731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

一、涉案工程已於2010年6月9日竣工,於2012年9月完成竣工驗收,由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衡水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可以證實。本案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返還條件是:交鑰匙3年後如無質量問題15日內付100萬元,交鑰匙5年後如無質量問題15日內一次性付清。再審申請人於2009年12月20日將全部房門鑰匙交付被申請人。

二、原判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爲由,認定再審申請人要求返還質保金的條件沒有成就,沒有證據支持。該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出現的問題是否屬於保修範圍,是施工原因,還是被申請人擅自提前使用的原因,是否超過質保期,這些問題均未查清,原審法院未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質量鑑定,認定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顯然缺乏依據。

故請求撤銷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終1731號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提審或指令再審;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給付再審申請人質保金150萬元並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再審申請人利息損失至付清之日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2013年9月27日,原審法院組織雙方對涉案工程進行了現場勘驗,發現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再審申請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對已經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了維修。故,原判認定再審申請人請求返還質保金150萬元的訴訟請求的條件未成就並無不當。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綜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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