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若在父母年暮时弃之不养,法将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在我县聚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却出现了这样一幕幕不和谐的插曲:有的人住着宽敞明亮的小楼砖房,父母长辈却蜗居在黑、脏、乱、差的危旧木房。这种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也必将受到道德公义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

     咸丰县人民法院、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咸丰县公安局、咸丰县司法局、咸丰县民政局和咸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的通告》,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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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是稍纵即逝的着恋,“孝”是无法重现的幸福;“孝”是一失足成干古恨的往事,“孝”是生命与生命交接处的链条。愿天下儿女们,珍惜父母健在的光阴,莫等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那一刻,空自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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