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昔日“風電第一股”ST銳電股價已經是連續第17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1元面值。而在前一天晚間,ST銳電發佈公司股票可能將被終止上市的第七次風險提示性公告,稱預計公司股價在後續4個交易日將繼續低於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將因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股票面值,觸及終止上市條件。當天,ST銳電收盤價爲0.80元。

值得關注的是,從4月1日到4月7日,短短一個星期的時間裏,已經有兩家上市公司觸及終止上市“紅線”。4月1日晚間,*ST保千發佈公告稱,上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離場原因多元化

統計顯示,2019年滬深兩市共有18家公司退市,而這些公司離場的方式也較爲多元:“業績退”“破面退”“重組退”“主動退”。

記者經過梳理後注意到,上述18家公司中,9家爲強制退市,退市原因包括財務指標不達標、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於面值等;8家是通過重組方式退市;1家爲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主動退市。

而從今年兩家終止上市的公司情況來看,原因也是不盡相同:ST銳電屬於面值退市,*ST保千則是觸及了淨資產、淨利潤和審計報告意見類型3項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

上市公司退市原因多樣化,在業界看來並不意外,而退市力度的加大,對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大有裨益。

益學金融研究院院長張翠霞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雖然現在取消了退市具體情形的規定,但是退市要求更加嚴格了,對一些長期虧損、經營不善、嚴重違規的企業清退的力度會進一步增強,以往持續不退的情況將不復存在。同時,打破了退市標準過於倚重財務制度的方式,賦予交易所更大的自主權,對實現資本市場退市市場化、多元化是一種極大的改善和推進。

“這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優勝劣汰,規範上市公司大股東的相關行爲,對淨化市場具有積極意義。”張翠霞說,同時,退市制度的安排和推動,是新《證券法》實施後的一種大勢所趨,也是跟國際接軌的大勢所趨。可以預期的是,未來退市公司的數量會顯著增多,這種趨勢是比較明朗和明確的,而在這過程中對投資者的保護也會進一步增強。

聯儲證券溫州營業部總經理胡曉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着監管層執法力度加強,堅定執行退市制度,觸發退市指標的公司有所增加。而退市制度疊加集體訴訟,將對違法行爲帶來極大震懾。

提倡與嚴懲並重

“退市難”問題長期以來飽受市場詬病。不過,這幾年來,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退市速度有所加快,退市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退市的並不一定都是壞公司,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是因爲重組退市,這是上市公司實現大股東‘新陳代謝’、突破主業瓶頸、提升公司質量的重要途徑,能形成‘1+1>2’的效果。”

重組類退市包括吸收合併、重組上市和出清式資產置換三種類型。在A股市場上,亦有相關的上市公司通過這些方式退市。

而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明確,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認爲,重組退市是一種特殊情況,結合市場形勢的變化進行資源的優化整合,重新發揮未來企業經營的能力有一定的意義。

在業界看來,企業通過重組上市,其標準理應不能低於IPO標準。而對於重組上市中存在重大欺詐行爲,也應該強制退市。

“新《證券法》加大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既符合監管需要,也回應了投資者籲求。”京衡(寧波)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龔道淵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欺詐發行的新規定,以更爲剛性、強硬的制度來約束和震懾重組上市造假行爲,將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違法成本,促進併購重組質量的提升。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黃江東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等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標的資產財務資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是通常所稱的“忽悠式重組”,其實質也是股票發行,危害接近於IPO。“比照IPO中的欺詐按欺詐發行處理此類違法行爲,從法理上看站得住腳,也符合現行法的規定,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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