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遇春

明神宗萬曆時期(公元1573年~公元1620年),那些對朝廷上疏建言或者觸忤爲皇帝斂財的礦監稅使的人,動輒就會被朱翊鈞下入詔獄。

爲此,刑科給事中楊應文上疏道:

“監司(有監察州縣之權的地方長官的簡稱;明代布政使、按察使亦因有監察官吏之權,稱爲監司。)、郡守(明代之知府)、縣令、普通民衆,一時間被逮押入鎮撫司大獄者有一百五十多人。雖然已經對他們進行了拷打審問,但是,遲遲不移送法司,鎮撫司大獄禁衛森嚴,水火不入,天氣暑熱,致使疫癘之氣,充斥囹圄。”

錦衣衛指揮使駱思恭也上言道:

“按照以前的慣例,熱審每年都要舉行,時間一般會安排在小滿之前。現在,已經有兩年沒有執行熱審制度了。鎮撫司大獄中關押人犯二百多位,他們關押日久,不予決斷,很多人通過拋擲瓦片來聲冤。”

順便說說熱審。

熱審是中國古代爲了疏通監獄的淤塞、減少癘疫的發生,在夏日實行的對罪犯予以減免或保釋的制度。

《禮記·月令》曰:

“盂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系。”

明代的熱審即依此而來。

明成祖永樂二年(公元1404年)首出熱審制度。開始時,熱審僅決遣輕罪;等到後來,稍微寬鬆,流徒以下,均可命出獄聽候。

爲了清楚熱審時令的詳情,再說一下小滿。

小滿是中國農曆二十四節氣之一,是夏季的第二個節氣,其含義是夏熟作物的籽粒開始灌漿飽滿,但還未成熟,只是小滿,還未大滿;具體時間一般在公曆每年的5月20日到22日之間,具體標準視太陽到達黃經60°時爲準。

另外,鎮撫司大獄中的狀況,就連鎮撫司的陸逵也向上彙報道:

“鎮撫司大獄中的獄囚,對關押很是怨恨,爲了表達不滿與抗議,有人甚至持刀自斷手指。”

(曾見新聞報道,韓國人爲了表達對日本人的抗議,有持刀自斷手指的舉動。至此方知,大明王朝時,中國人早已開此先河了。能不能說,中國人也是有過骨氣的呢?)

楊應文、駱思恭、陸逵的上疏,朝廷都未予處理回應。

但是,這個時候,天下告訐的惡風已經逐漸衰弱了,大臣被逮捕入罪者也相對較少了。到了萬曆末年的時候,即便是朝臣被逮押執系,處置也相對較爲寬大。於是,錦衣衛大獄中羈押的官民也逐漸沒有多少了。

明熹宗(朱由校)天啓時期(公元1620年~公元1627年),錦衣衛都指揮使田爾耕、鎮撫許顯純是大太監魏忠賢的義子,他們的黨羽孫雲鶴、楊寰、崔應元等助之爲惡,拷打折磨楊漣、左光斗等人(其刑訊之慘烈狠毒、泯滅人性,史料多有記載,此處不贅)。

當時,對於凡被認定有貪贓之罪的人的辦理,還限定了審訊的期限,並按期限進行督責。規定期限內,受審者沒有招供或承認,負責審訊的官校就要被處以杖責之刑。所以,官校們在審訊時,無所不用其極。一般規定的審訊期限是兩天,兩天之內,受審者沒有繳納足夠的金銀,就要在獄中接受全刑。

所謂全刑,就是木枷、鐐銬、棍杖、拶[zǎn]指(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緊收,是舊時的一種酷刑)、夾棍(用三根相連木棍夾擠受刑者足部,使之產生劇痛、流血灑地。)這五種刑具全部使用一遍。

刑訊過程,五毒俱下,受刑者無不血肉潰爛,呼喊叫號之聲沸反盈天,他們痛苦難忍,輾轉求死而不得。

在這種場景下,許顯純依然呼喝訓斥,神情自若。對於入罪者的最終處理,許顯純都伺察魏忠賢的心意,進行決斷。審訊時,魏忠賢所派遣的聽案記錄之人沒有達到現場,許顯純從來都不敢開始審訊。

當時,有一天晚上,許顯純下令,讓獄中關押之人分舍就宿。得到這個命令後,獄卒說道:

“今天晚上,肯定會有壁挺的人犯。”

所謂壁挺,是獄中的專用名詞,也就是“死”。

次日,就有了楊漣死去的訊息。

左光斗等人,先後在獄中被鎖住頭顱後拉死。

那時,獄中每死去一個人,都會停屍很多天,然後才用蘆蓆裹住,拖出牢房的大門。夏季天熱,死者往往會腐爛生蛆,慘不可言。因爲獄中的事件非常保密,所以,死者的家屬都不知道自己的親人故去的具體時日。

明思宗朱由檢緝拿誅滅魏忠賢一衆黨羽之後,那些被冤枉迫害致死者的子弟望着獄門呼天搶地、叩首祭拜,書寫祭文祭奠親人。

此情此景,悲慘異常,朱由檢聽聞之後,都曾爲之惻然。

自從大太監劉謹在明武宗時期(公元1505年~公元1521年)創立了立枷的刑罰之後,錦衣衛大獄中就一直使用這種殘酷的方式來折磨入獄者。

所謂立枷,是一種刑具,又稱爲站籠;它前面長,後面短,長的一端觸地。籠上有口卡住囚犯頸部,晝夜站立,直至死去;也有先在腳下墊物,套定卡住脖子後再撤出墊物,致囚犯懸空窒息而死。

明神宗時,御史朱應轂上疏,言及立枷之殘酷,請求朝廷廢除這一刑罰。

朝廷未予處理回應。

到了魏忠賢爲虐,更是變本加厲,將立枷所用的刑枷改成大枷,越發泯滅人性。

此外,這一時期還創設了斷脊、墜指、刺心等刑罰,真是慘無人道。

朱由檢曾經問身邊的人員道:

“立枷是做什麼的?”

宦官王體乾(明熹宗時的司禮監掌印太監,明思宗定魏忠賢逆案,被革職籍家。)回答說:

“立枷是用來懲處大奸大惡之徒的!”

朱由檢聽罷,神情嚴肅、面露不悅,說道:

“即便如此,使用立枷刑訊,還是讓人覺得可憐!”

因爲朱由檢這麼說,大約也是魏忠賢清楚其當時的處境,所以,他還是有所畏懼、有所收斂。

大明王朝東廠的禍害,到魏忠賢得勢時,達到了極端。

但是,縱觀有明一代,東廠與錦衣衛,幾乎沒有不相互牽連、相互勾結的時候。在處理刑獄時,判決的輕重,東廠常常能夠從皇帝那裏得到或顯或隱的訊息,往往能夠完全符合皇帝的心意。所以,在內廷,是沒有任何牽絆的。至於外朝,如果朝官對相關刑獄案件進行扞格,那麼錦衣衛就會出手,對朝官進行偵訪緝拿。隨後,所拿朝官被送入鎮撫司北司,嚴刑拷打,祕密審問,最後,鍛鍊成獄,以確保相關刑獄的處理判決與內廷心思一致。如此這般處理之後,纔會將刑獄移送法司。即便是東廠所獲的案件,刑訊審問之後,也必然會移交鎮撫司,再次進行刑訊審問,然後,移交刑部,擬定罪行。

東廠和錦衣衛,似乎沒有勢均力敵的時候,普通的狀況是:

東廠權勢較強的時候,錦衣衛就依附於東廠;東廠氣焰稍弱的時候,錦衣衛就會凌駕於東廠之上。

明世宗嘉靖時期(公元1522年~公元1566年)的錦衣衛都指揮使陸炳緝拿司禮太監李彬、東廠太監馬廣,發掘其陰事,李彬與馬廣皆被問罪至死。這是因爲陸炳得了內閣首輔嚴嵩的心意,才成就的案件。由此可見,此時錦衣衛的威勢稍在東廠之上。同時,也可看出,此時內閣大臣的權勢稍重於宮內的中官。

等到後來,中官的地位日漸見重,內閣大臣的地位反倒在東廠宦官之下了。此時,錦衣衛指揮使沒有不奔競於東廠門下的,他們都甘願做東廠的役隸。

錦衣衛官校的升任授職,一般有四個途徑:一是勳衛,即建立功勳(多武職)功臣子弟;一是任子,即因父兄的功績,得以保任授職;三是科目,即通過科舉考試;四是功升,即在本衛就職期間因功授職。

明世宗嘉靖(公元1522年~公元1566年)以前,朝中文官的子弟是不屑到錦衣衛去任職的。

明神宗萬曆初期,劉守有以名臣之子(據《萬曆野獲編》卷二十一《禁衛》載,劉守有乃明朝名臣、故大司馬、諡莊襄、劉天和之孫。)的身份執掌錦衣衛。自此以後,朝臣子弟,都很樂意往錦衣衛任職。

當時,士大夫與這些人平日也有往還,所以,刑獄危急緊迫時,頗倚賴他們從中使力。劉守有的兒子劉承禧,還有吳孟明,就是其中名聲比較響亮的人物。

朱由檢的疑心病很重,對羣臣沒有能放心的。

宦官王德華統領東廠,以殘忍刻毒來輔佐朱由檢。

其時,吳孟明掌錦衣衛大印,對於刑獄之事,他偶也也會輕縱、放舍,但是,無論如何,他都還得觀望東廠的意旨,不敢稍有違逆。

當日,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爲惡。

那個時代,凡是縉紳之家,平日門下多少會有人來人往的蹤跡,爲了避嫌並免於禍患,這樣的人家,都是很晚纔起來開門,很早又快快把門關緊;大多數時候,他們都不敢相聚議論或竊竊私語。錦衣衛旗軍的校官在誰家走一遭,誰家就如同經歷大盜搶掠一般。在廠衛官校的眼中,官員的家,就是窩藏贓物的囊槖,所以,只要官員被盯上,官校入門之後,財產錢物,大家均分其利。

就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氛圍下,那些圖謀大明江山的組織和個人安排奸細潛入京師,打探消息虛實;那些傭夫販子暗中接受準備傾覆大明社稷的起義團體差遣,私下活動。如此狀況,即便民衆覺察,爲了不受牽連,也沒有人會主動去向官家舉發。

這種時局之下,即便是那些高門富戶,想要安然度日、想要獨善其身,都一刻也做不到。他們惶惶驚懼、畏縮不安,無有寧日。

那些狡黠奸詐之徒,乘着混亂,恣肆橫行,四處請託,如有人稍微違逆其意願,他們就會飛書誣陷,捏造罪名,尋章摘句、斷詞取義、以片言隻字進行陷害。其結果,常常會株連至十數人入罪下獄、甚至死於非命

姜採、熊開元下獄之後,朱由檢親自指示,下諭錦衣衛都指揮使駱養性,要求暗中將他們殺害。

(朱由檢身爲一國之君,不能光明正大,卻在暗中做這些猥瑣卑劣、讓人不齒的小動作,真是小氣小人,吊死煤山,不足以副其罪惡啊!)

駱養性得到朱由檢的諭旨後,泄漏了上意,並且上言道:

“姜採、熊開元二位臣子,即使罪該至死,也應當將他們交付所在官司,令所司書寫其罪,使天下清楚知道其獲罪之因由。皇上如果暗中派臣將他們殺掉,天下民衆、後世之人會說皇上是怎樣的人主啊?”

關於此事,正好很多大臣都爲姜採等人講話求情,所以,姜採等人沒有被立即處決,而是被長期拘繫。

就這一件事情而言,駱養性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其他事情的處理時,駱養性肆虐也是非常多的。

錦衣衛的舊例,是有功行賞。這種有功行賞,只在緝拿圖謀不軌者後才適用。到了後來,有功行賞,大都是假冒、濫充,根本就沒有規範標準,所報的功績,一百件中,沒有一件是真實的。

廠衛橫肆,官民困苦重重。對於官民困苦,無論如何上疏建言、無論如何請求申述,朝廷都視而不見、無動於衷;對於廠衛上言請求,無論是多麼的敗壞法度、無論是多麼地荒誕不經,皇帝都會立即採納聽從。

明穆宗(朱載垕)隆慶(公元1567年~公元1572年)初年,給事中歐陽一敬上疏,極言廠衛等的弊端,說是:

“負責抓捕的隸役,他們很容易逞勢。而且,對於這些人的獎勵升遷,都是以他們辦理案件數量的多少、抓捕人數的衆寡爲標準。這些人,憑藉可以逞兇的勢焰、能夠邀功的標準,冤枉誣陷他人,以獲取自身的利益。基於此,沒有什麼是他們不能做的。其間,有的強盜已經自首,可以免罪,他們故意讓強盜多牽連無辜的平民進來,以增加入罪者的數量;他們搜刮人家的合法收入與財產,誣陷成盜賊贓物,還裹挾市井豪強,作爲僞證;他們暗地裏僞造圖書,攜帶在身上,並假造妖書批語,用妖言假印的律條來誣陷無辜;他們對於姓名相似的人,從不證實,就不清不楚地就把人抓起來;他們抓到父親,如果其訴說兒子孝順,他們反會判其子忤逆之罪。所以,那些被偵緝查訪的人家,俗語稱之爲“剗[chǎn]”。由此也可看出,其毒害之烈,是如何地觸目驚心。因而,上請皇上,從今以後,必須制定制度,事關機密、案情重大、關係到國家憲令大典的案件,廠衛依照慣例,可以上奏請求皇上裁奪。至於那些案情與罪狀尚不明晰,還沒有經過審訊議定的案件,一定要等法司詳細擬定判狀之後,視案件的判決結果,再確定是否予緝事人員記功。此外,還需兵部、刑部全都查問明白之後,再行請旨升遷獎賞。雖然緝事人員抓捕了官民,但審理之後,確定沒有犯罪的,就不得虛冒成案以求升賞。至於其它訴訟案件,廠衛緝事人員一概不得插手,以免侵犯法司的事權。如若所獲案件無法成立,而錦衣衛官校和鎮撫司人員將官民拷打成重傷,甚至死亡的,須允許法司參與調查治理。法司如果縱容隱瞞、曲意附和廠衛,則須聽憑科道官參與查實驗證。如此,就會使功勞與實際相符合,緝訪也自然會做到合乎事實。那麼,冤枉無辜和濫施刑法的情況,就可以杜絕了。”

朱載垕並沒有聽用歐陽一敬的建言。

內廷的宦官與外朝的法司一同錄囚(亦稱慮囚。中國古代由皇帝或有關官吏訊察囚犯並決定可否原宥的制度。明清時期,皇帝一般不再親自錄囚。),是從明英宗正統六年(公元1441年)開始的。當時,朱祁鎮命令何文淵、王文審理行在的疑案,敕令宦官興安一同參與。之後,周忱、郭瑾前往南京辦案,朱祁鎮也同樣敕令宦官同往參與。這個時候,雖然朝廷還沒有執行五年大審(是明朝的會審制度之一,即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審理在押囚犯的制度。)的制度,但是,京師與南京的內廷宦官已經得以參與三法司刑獄的審理了。

明代宗景泰六年(公元1455年),朱祁鈺命令太監王誠會同三法司,一同審錄京師的刑獄。這一次,沒有審理南京的刑獄,也是因爲災異而開創了先例。

明憲宗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朱見深命令司禮太監王高、司禮少監宋文毅分別參與京師和南京的會審。同時,朝廷還派恤刑使前往各地參與地方刑獄的審理,這一制度也就從此建立。

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朱見深命太監懷恩會同法司錄囚。其後,審錄刑獄,必須在農曆的丙歲、辛歲舉行。

明孝宗弘治九年(公元1496年),不再派內廷宦官參與外朝法司對案件的審理。

到了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因爲給事中丘俊上疏,朱祐樘又派遣內官參與會審。

凡是有大的錄審,內廷宦官會捧着皇帝的敕令前往,張黃蓋於大理寺。其時,還要搭一個三尺高的法壇,內官中間就坐;三法司的朝官左右兩邊陪坐;御史、郎中以下的官員,只能捧着案牘,站在下面,唯唯諾諾,小心謹慎地聽候吩咐,奔走效勞。三法司審查檢閱已定的案子,案件量刑與原判有所出入、或者有所輕重,全都是按照內官的意思改易的,過程中,一點不敢違逆內官的意旨。

明憲宗成化時期,會審之中,有一個案件,是弟弟幫助兄長與人爭鬥,將人毆打致死。對於此案,太監黃賜想要按照最輕的處罰做減刑處理,但是,刑部尚書陸瑜等人堅持不能減刑。於是,黃賜說道:

“同居一室,其中有人與別人爭鬥,其他人還都會披着頭髮、戴上帽子前去解救,更何況是親兄長與人爭鬥呢!”

陸瑜等人不敢辯駁發難,結果,就歪曲法律,進行了判決。

明神宗萬曆三十四年(公元 1606年)大審時,御史曹學程因爲向皇帝建言而被久久拘押在獄中,羣臣請求寬赦他,朱翊鈞統統不予許可。此時,刑部侍郎沈應文代理刑部尚書之職,他聯合都察院與大理寺的長官,出具書面意見,呈送到太監陳矩手上,請求他寬恕曹學程的罪過。隨後會審,案子判定後,還一同署名上奏。接下來,陳矩又私下稟報朱翊鈞,說是曹學程的母親年老,應該憐念。於是,朱翊鈞纔有所鬆動,最終釋放了曹學程。這算是一件美事,同時,也可以看出,太監的權力之重,達到了如何的程度。

錦衣衛都指揮使也可以參與法司在午門外進行的刑獄審理,另外,還可以參與秋後承天門內外的案件會審;但是,不參與大審。

每年處決死刑犯人後,相關部門都會用圖文將每個已行刑囚犯的畫像及罪狀,張榜公佈在錦衣衛官署的外牆上,讓民衆觀看省思。

那些奉詔參加審錄的內廷宦官,他們死了以後,可以在其墓寢之中圖寫壁畫,壁畫的內容,是該太監坐北朝南,他的身旁,是司法堂的上官,還有御史、刑部郎中等領着囚犯鞠躬聽命的狀況,把這作爲一種榮耀,以昭示後世。

明憲宗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皇帝敕令內廷宦官監斬強盜宋全。

明世宗嘉靖中,宦官犯法,朱厚熜詔令,對其免於逮捕審訊,只是下交司禮監處理。

爲此,刑部尚書林俊上言道:

“內廷外朝,原本是一體的,宮中有宦官犯法,就應該下交司法審理,以驗明其罪並公正處理,不應當把宦官犯法的事情交司禮監,而廢棄了祖宗的制度。”

朱厚熜未予採納。

按照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制度,宦官是不得識字、不得干預政務的,他們的職事,不過就是充任宮中的掃除之役而已。

洪武末年時,朱元璋曾焚燒了錦衣衛大獄的刑具,還曾下詔申明,大概是要昭示天下與後世,永不再用錦衣衛大獄。

然而,明成祖朱棣出於種種私慾戒備與暗黑心理,違反了他老子不再用錦衣衛大獄的規定,結果,給其子孫留下很大的禍患,殘害了很多天下的忠貞良善,直至江山社稷被滿清佔領。君子爲之痛惜,嗚呼!

(本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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