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认定工作方案

  一、认定条件

  (一)职业院校条件。

  1.参与认定的高职院校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参与认定的中职学校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山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2.每所院校限申报1个专业(群),该专业(群)须是学校重点建设的专业(群);每个专业(群)选择1家合作成效好的企业共同申报。

  3.申报专业与企业持续合作满5年(含5年)以上,拥有3届(含3届)以上毕业生,并且当前处于良好合作状态。申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显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8%以上,取得双证书比例达到95%以上。同时,应牵头制定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或为省级特色品牌专业(群),或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

  (二)合作企业条件。

  1.合作企业为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企业形象,属于区域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合作企业具备一次性接收20名以上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或就业的能力。参与省级骨干职业教育集团或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企业优先申报。

  3.合作企业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职毕业生月工资收入保持在3000元以上,中职毕业生月工资保持在2500元以上,并制定较完善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三)合作成效。

  1.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依据企业的岗位职责,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双主体育人”模式,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用人标准有机衔接,为用人单位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共同建设课程体系。依据企业的岗位能力要求,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专业人员共同确定课程体系(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课程活动方式),共同开发编写教材,共同制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质量监控标准及相应实施方案。课程内容要体现行业要求、职业标准、技术标准、企业新技术、生产新工艺,同时涵盖团队合作、责任担当与奉献精神等职业素养方面的要求。

  3.共同组织实践教学。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与学校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与实施,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技术技能的养成规律,共同完成实践教学,选聘企业兼职教师,做好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全面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

  4.共同建设师资队伍。校企双方优势互补,师资队伍实现共建共享。学校教师在企业挂职,增强实践经验,企业员工承担教学任务,提高理论基础,教学即工作,工作即教学,二者达到有效统一。

  5.整合优化实训资源。学校办学资源与企业生产经营资源优势互补,学校与企业、教育与产业实现有效对接。企业与学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整合校企资源,提高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

  6.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企业文化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修订、完善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校企文化的有机结合,塑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创新一体化合作办学的评价机制,制定以育人为目标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学生自我评价、教师评价、企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

  7.合作办学多元化。申报院校开设的其他专业全面开展校企合作;合作企业除了与申办院校合作外,与其他院校也开展了广泛、多角度的合作,充分体现企业合作的意愿及社会责任感。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的示范院校和企业,由合作院校牵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经所在市教育局推荐上报,每个市1—2所;高职院校可直接申报。合作企业只能确定1所院校,不能重复。

  (二)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附件1)和佐证资料(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纸质版(一式2份,内容须与平台填报一致)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至我厅职教处。同时登录http://120.26.205.75:8011/(登录帐号、密码详见附件3)填报《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并上传佐证材料。

  三、认定程序与数量

  (一)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二)我厅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评审,行政审定后在我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我厅下文认定为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

  (三)2018年认定20个左右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其中,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5个左右,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15个左右。

  联系人:高晓琛,孟令君;电话:0531—81916556, 81916527。邮寄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8号408室,邮编:250011。管理系统技术支持:云龙,电话:025—66779096。

  附件1: 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

  附件2 :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佐证资料

  附件3: 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评审管理系统账号信息表

  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佐证资料

  1.申报职业院校基本情况;

  2.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的课程和教材等;

  3.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的顶岗实习计划,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的档案材料及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4.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工资收入证明、岗位调整晋升文件等资料;

  5.申报院校其他专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

  6.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员工人数、年产值、岗位分布、企业所在行业人才需求状况等;

  7.企业设立校企合作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岗位培训计划、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等相关资料;

  8.企业吸纳学生顶岗实习、发放奖学金、支付学生实习补贴和学费等相关资料;

  9.企业与其他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情况;

  10.学校和企业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经验,或得到上级领导、知名专家认可的相关报道、图片、影像资料。

  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认定工作方案

  一、认定目的和数量

  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评选认定工作旨在鼓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加入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多种形式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创新集团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发展能力,形成一批彰显我省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具有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骨干职业教育集团。2018年评选认定15个左右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

  二、申报条件

  参评的职业教育集团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业及其协会批准备案成立3年及以上;

  (二)在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统计平台上有3年及以上统计材料;

  (三)牵头成立2个以上职业教育集团的单位只能申报1个集团参与评选。

  三、认定程序

  (一)材料申报。高职院校,省属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职教集团,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厅职教处;市、县(市、区)举办的职业教育集团申报材料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

  (二)评选认定。我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行政审定后在我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公布认定结果。

  (三)管理措施。经我厅认定的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实行年度质量报告制度。每年12月份向我厅报送年度质量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将年度质量报告上传至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服务中心(http://221.214.56.13:8300/)。我厅对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提交年度质量报告的职业教育集团,取消其资格。

  四、推荐要求

  (一)高职院校牵头成立的职业教育集团各报送1个。各市及市辖县(市、区)举办的职业教育集团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青岛、济南、烟台、潍坊、淄博5市各推荐报送2个职业教育集团,其他市各推荐报送1个职业教育集团,并于11月10日前将《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申报汇总表》(材料3)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以便汇总分配上传评审材料账号,逾期不再受理。

  (二)参与评选认定的职业教育集团将《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申报书》(材料2)和职业教育集团工作成效佐证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传至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服务中心(http://221.214.56.13:8300/),同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省教育厅职教处,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高晓琛、孟令君,电话:0531—81916556,81916527。

  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8号408室。技术支持:董军,电话:0531—89701380。

  附件1: 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评选认定指标体系

  附件2: 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项目申报书

  附件3: 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申报汇总表

  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评选认定指标体系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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