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舉報32噸假飲料卻要倒貼錢卸貨、存儲,警方如何回應?誰該爲此買單?)

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做飲料批發生意的小夥吳強一年前買到了32噸假的可樂、雪碧,報警之後,警方要求吳強把假飲料卸貨並存放在他自己租用的倉庫裏。吳強發現假飲料後報案的日子是2018年4月28日,一直到2018年7月,警方纔將貨物扣押轉走。

三個月間,除了損失的六萬多元貨款及運費外,吳強還支付了2000元卸貨費及被查封期間3000多元的倉庫租用費。爲此吳強很是苦惱,他覺得卸貨費和倉庫租用費不該由他承擔。舉報假貨還得倒貼錢,合理嗎?吳強的損失又能否追回?

QQ羣供貨商主動聯繫,收到32噸假飲料

吳強是江蘇連雲港做飲料生意的創業者,此前一直在一個行業供貨QQ羣內,2018年4月24日,一個名爲“瑀風商貿”的河北定州供貨商主動聯繫到吳強,添加微信後,兩人又進一步洽談,最終,吳強決定從“瑀風商貿”那裏進貨,然後給本地超市、酒店供貨。

吳強:“我們有個QQ羣,全國各地的老闆都在裏面,這個人主動聯繫我了,說有一車可口可樂,因爲咱們都在那個QQ飲料羣裏面,都做飲料行業,我就從河北定州發32噸的可口可樂、雪碧到連雲港的四季農貿市場,2018年4月24日裝的車。”

飲料裝車後,吳強支付了5.76萬元貨款,四天之後,32噸飲料運抵連雲港。但是吳強發現,貨有點不對勁。

吳強:“和這個人第一次合作,我看了下不對勁,生產日期上面不管是什麼東西都有到分鐘的,一分鐘兩分鐘三分鐘,如果他那個是機器罐裝的,每一包都是不一樣的,他那個是2400件,14400瓶都是那個點生產,那就證明一點,瓶子是提前打好日期的,然後再灌裝的,我就判斷這個是假的。”

此外,吳強打開了其中的一瓶飲料,喝起來口感也不對,因此判斷這32噸的可樂、雪碧是假貨,之後報警。

報警舉報假貨,存儲、裝卸卻要自己承擔 吳強:不合理

吳強:“把我們兩個(吳強與司機)帶到派出所錄口錄,錄完口供,第二天直接就把貨卸到我倉庫裏,讓我找裝卸工,讓我找地方,我要重新租了一間倉庫。我說不能放在我這裏,我還要做生意,他說必須放在你這裏,我們沒有地方放那麼多(飲)料。然後我就去找裝卸工把那個卸掉,我說放在露天家院裏面行不行?他說不行。”

貨一直存放在吳強租用的倉庫內。2018年6月,吳強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江蘇淮安警方刑拘,又去了解這批假飲料該如何處理:

吳強:“貨款是57600塊,加上車費6600,加上裝卸費2000元,加上現租的倉庫3000多塊錢,耽誤三個月的損失,我也沒有算,我說我舉報假貨還倒貼,我已經虧慘了貨款和運費的錢,不能再堆在我的倉庫裏面。6月10日,在QQ羣裏面,有人說那個人已經被淮安警方給抓住了,我說人已經被淮安警方給抓住了,(貨)還堆在我倉庫裏,6月11日給我立的案。”

吳強多次反映自己的情況,2018年7月20日,連雲港市公安局扣押了這批假的可樂、雪碧,吳強給中國之聲出示的扣押物品清單顯示,2400件飲料均鑑定爲假貨。吳強認爲,自己作爲受害者,發現飲料有假後,第一時間報警,卻還要額外支付卸貨費及倉庫租用費,實在不合理。

警方回應:當時需要封存,警方也沒有地方存放,正設法減少吳強損失

被查封的物品爲何一直存放在當事人的倉庫中?昨天(4月7日)下午中國之聲記者聯繫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工作人員,對方表示:主要原因是貨品數量太多:

警方:“這種情況也比較特殊,因爲東西特別多,像我們警方也沒有這樣的倉庫,有這樣的地方去放。這種鑑定它程序是比較複雜,它必須得權威的,比如說可口可樂或者哪個公司,它要權威人士去才能鑑定這個是真是假,所以說當時就是東西要封存,後來是沒辦法,也是相當於是我們警方自己租了地方,把它給轉走了。”

針對媒體報道的“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正在研究爲吳強申報司法救助,解決其實際困難”,該名工作人員表示,建議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追討損失外,信訪部門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將申請一部分資金來解決吳強的問題。

警方:“當事人一直反映他有這個情況,後來我們信訪科的民警也跟吳強說了,因爲這種情況,確實也是有一定的損失,看看到時候申請,看能不能給他批下來一部分經費能減少他的損失,但這個工作還正在進行當中。”

律師觀點:警方正常執行程序,損失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三平認爲,按照相關規定,吳強的遭遇不符合司法救助的要求,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追討損失:

趙三平:“吳某在報案以後,這個案件它就不是一個簡單的‘我自己買到假貨’這麼簡單。如果你自己作爲消費者買到假貨,你應該是去到工商部門去投訴,像這種情況,他從批發商那進的貨,那麼這裏面他報案,警察之所以受理,之所以去比如說查封貨物、來鑑定貨物的真假等等走這一系列的程序,是因爲這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給他供貨的人涉嫌比如說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等等這一類的刑事犯罪,所以說警方纔會採取措施。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接到報警以後他查封涉案的貨物,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然後確認的是假貨以後,再進一步的立案偵查等等走到這程序,我覺得這對於警方來講這是一個正常程序。吳先生本身他在這個案件當中肯定他是個被害方,那麼他的損失應當由犯罪嫌疑人來承擔,也就是直接損失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追討。”

吳強能否獲得司法救助挽回一點損失?誰又該爲這批假飲料的卸貨、存儲買單?中國之聲還將持續關注。

吉國傑 本文來源:中國之聲 責任編輯:吉國傑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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