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林某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的行爲,致使肖某亮遭受重大損失(房租5.94萬元、違約金5萬元、房屋使用費26.62萬元未能收回),章貢區法院遂以林某俊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章貢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鍾某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依法懲處。

有店面收租拒不還債、爲躲債以他人名義購買豪車,贛州兩名“老賴”被判刑

有店面收租拒不還債、爲躲債以他人名義購買豪車,贛州兩名“老賴”被判刑

贛州法院網訊 近日,贛州市章貢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兩起拒執罪案件,被告人鍾某輝、林某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拘役四個月。

有店面收租拒不還債、爲躲債以他人名義購買豪車,贛州兩名“老賴”被判刑

以抵債名義轉讓房產 賬戶內大量資金進出

被告人鍾某輝拒執罪一案中,根據法院生效民事判決,鍾某輝及朱某莉(系鍾某輝妻子)須共同歸還朱某興房屋空置期租金損失34.6萬元等費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鍾某輝即將其一處房產以抵債名義轉讓給他人,通過查詢鍾某輝銀行流水也發現有金額較大的資金進出,且鍾某輝在收取店面及房租租金中明確告知承租人不能將租金交付給其債權人用於償還其債務。

鑑於鍾某輝在法律文書生效後、案件執行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均未用於償還案件債務,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惡意,從其取得的收入來看,鍾某輝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章貢區法院遂以鍾某輝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章貢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鍾某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鍾某輝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鍾某輝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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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義購買豪車 賬戶有大額資金往來

2015年7月27日,肖某亮向章貢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林某俊根據法院生效判決履行歸還租金、逾期違約金,並支付房屋使用費和案件受理費的義務。該案執行期間,相關銀行流水資料顯示林某俊銀行賬戶多次有大額資金往來,且林某俊支付首付款購買了一輛“林肯大陸”汽車(單價爲52.88萬元),但車輛銷售合同顯示購買人爲林某銀,林某俊的行爲有轉移、隱匿財產的嫌疑。

林某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的行爲,致使肖某亮遭受重大損失(房租5.94萬元、違約金5萬元、房屋使用費26.62萬元未能收回),章貢區法院遂以林某俊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林某俊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林某俊家屬向肖某亮支付款項38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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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林某俊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後,被告人林某俊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履行義務,取得申請人的諒解,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俊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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