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首领世袭制,改为实行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前去治理,这就是所谓“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有利于减轻土司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这种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古代社会中,除了人口密集,经济繁荣的中原地区外,周边还有许多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于如何管理这些地区,历朝历代的中央王朝也是很费脑子的,尤其是西南地区因少数民族众多,民风彪悍而难以管理。

秦、汉、唐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采用羁縻政策,设立羁縻州县,其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也就是以夷制夷的政策,朝廷承认当地夷人头目,对他们封以王侯,内部事务自治,纳入朝廷管理,中央王朝也将其视为领土的一部分。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实质就是“以土官治土民”,中原的王朝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进行间接统治。

但是,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土司的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其辖内的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掌握一切生杀大权。

这样一来,各个土司所控制的地盘相当于一个个割据独立的小朝廷,长此以往,中央王朝的各种敕诏在西南地区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与执行。


明朝永乐年间,铜仁等地的思州、思南有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成祖朱棣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开创了古代“改土归流”的先河。

但是,这次改革只是针对贵州叛乱的两个宣慰司进行改革,只触及贵州的一小部分地区,整个明朝西南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并且,土司制度没有得到削弱,反而在明朝中后期成为我国历史上土司制度的鼎峰。

清王朝建立后,由于早期主要将精力用在了平定“噶尔丹”叛乱,中原地区人民反抗清廷的起义斗争,以及吴三桂发动的叛乱,无暇顾及势力越来越膨胀的土司势力。


到了清朝中期,特别是雍正时期,国力强盛,清王朝已经有了雄厚的力量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为了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首领世袭制,改为实行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前去治理,这就是所谓“改土归流”。

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雍正六年(1728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设立府县的同时,又添设了军事机构。

本次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实现。


“改土归流”有利于减轻土司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这种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清朝在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时,西南地区的一些土司势力也起兵反抗,清朝也多次对西南地区用兵,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才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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