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黄浦支行一员工和已离职员工合同诈骗犯罪案。

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9月期间,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纪新城公司)和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投资公司)分别在厦门国际银行办理授信贷款业务。

时任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黄埔支行营销二部客户经理廖某某负责两公司贷款业务的谈判和报批,王某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3月31日曾任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黄浦支行业务员、客户经理、市场营销三部副经理。

经查明,2015年5月至9月,廖某某在经办厦门国际银行与世纪新城公司、东方投资公司授信贷款业务中,与已离职的王峥经共谋,采取隐瞒银行真实融资利率幅度、向借款方世纪新城公司和东方投资公司虚构融资利率有部分需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支付至银行指定第三方财务顾问公司。

而这个“第三方财务顾问公司”实际上是由廖某某和王某合谋出来。在谈判过程中,王某以“需要帮助朋友收取金融服务咨询费”的名义,要求其所交好的一家公司为其代开收款发票。经过交涉,世纪新城公司和东方投资公司需要与华清同仁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王某提供协议模板和经手“金融服务咨询费”的传递。

期间,王某隐瞒华清同仁公司只收取费用总额8%税、费真相,向廖某某谎称开票单位华清同仁公司需收取17%手续费,从中截留9%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交给被告人廖某某。

2015年6月12日和17日,世纪新城公司支付252万元给华清同仁公司。2015年9月10日,东方投资公司支付255万元给华清同仁公司。上述款项共计507万元经华清同仁公司扣除总额8%手续费、王某暗中截留总额9%(计45.63万元)的资金后,由王某交给廖某某420.81万元。

此后,廖某某伪造厦门国际银行公函,谎称华清同仁公司系银行指定第三方财务顾问公司,要求东方投资公司将510万元“财务顾问费”支付给华清同仁公司。

2015年12月29日,廖某某在单位调查询问时,交代了上述事实,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前,王某从廖某某处获悉厦门国际银行正在调查该事后,将45.63万元退还给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连同该款共退缴赃款404.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虚构融资利率有部分需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支付至银行指定第三方财务顾问公司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处: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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