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佟威 薛京

近期,本刊以《一起强奸案24年侦办未果,期间嫌犯又涉案却迄今逍遥法外》为题报道了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一起侦办了24年未果的强奸案和拐卖妇女案。其间,杨某贵又将四名二十多岁的青年告成“黑社会”,并将侦办该案的宁武县公检法工作人员说成是“保护伞”,还在网上发布信息,在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将四人宣扬为“黑社会”后,四名青年分别被判处六年以上的重判。

《法律与生活》记者深入调查,了解了来龙去脉。

陈案调查牵出新案,嫌犯竟四处告状

2019年10月16日,本刊报道了杨某贵在1995年涉嫌强奸同村妇女晓冰(化名)及在1996年涉嫌拐卖妇女的案件,代县公检法部门时过24年仍未追责。而记者在采访案件嫌疑人杨某贵过程中,按照约定来到杨某贵家中,但未能如约见到杨某贵。记者在与杨某贵电话通话中,对方称自己还有大案,要去北京上访,状告宁武县公检法工作人员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已经在去北京的路上了,所以不能如约接受记者的采访。

按照杨某贵的描述,记者寻找到了他提到的刘某(1992年生)、王某(1995年生)的家人,刘某的叔叔告诉记者:“我们是做物流生意的,家境相对比较宽裕,孩子大学毕业后家里就出资给他开了一家物流公司,杨某贵也组织大车做铁矿粉的物流生意,跟这四个孩子有业务上的竞争,但他就是一个从中间抽条的,不像我们都有正规的公司和合作协议,他举报这几个孩子涉黑的目的就是向我们敲诈钱财,甚至在法庭上直接跟我们要几百万损失费。”

王某的母亲贾某属于高龄得子,王某23岁被刑拘时,贾某已经年过花甲,见到记者时贾某泪眼婆娑:“孩子大学毕业后就开始创业做物流生意,谁承想竟然得罪了杨某贵这号人物,他声称自己是北京电视台的记者,以记者身份跟我们说,他能把孩子们送进(监狱)去,也能把孩子们给弄出来,以此威胁我们几家给他拿钱赔偿,一张口就是上百万,并在网上发新闻给法院和检察院施压,在没判决的时候他就给几个孩子定性为黑势力团伙,影响司法公正。”

(针对刘某等人的网络帖文)

记者通过搜索,查找到了杨某贵描述的几个帖文,然而都是自媒体和贴吧论坛发布出来的,并非正规新闻媒体发布。而记者检索了北京电视台记者名单,也未发现杨某贵的名字,记者又从侧面向北京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打听,均称不认识杨某贵这个人。

10月11日,记者来到宁武县人民法院,希望了解杨某贵举报公检法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以及刘某、王某等四人案件的审理情况,门卫告诉了记者该院负责该案的陈副院长的电话,陈副院长在电话中表示:“我跟他们(被告人)见也没见过,杨某贵把我和检察院的杨某(公诉人,女)告得一塌糊涂,上面也查过了,等我们案件审判完毕,会追究他(杨某贵)诬告陷害的责任,现在已经把相关资料转到代县公安局了。”

(记者来到宁武县人民法院采访)

随后记者来到宁武县检察院,门卫郝师傅帮忙联系了正在太原培训的杨检察官,郝师傅向记者转达了杨检察官的意思,称会跟领导汇报,随后跟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未得到杨检察官的任何回复。

蹊跷的多起指控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了由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925刑初113号判决,宁武县检察院对刘某、王某、郭某及王某龙四名青年共做出六起寻衅滋事罪和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最终宁武县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王某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对此判决,刘某等四青年的家人均不认可,并都提起了上诉。

刘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市鑫磊(太原)律师事务所侯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书中指控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共有六起,其中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的有四起,但其中有两起刘某根本未参与。另外两起刘某虽然参与,但从其行为性质和后果上讲,单独来看,均达不到我国刑法要求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甚至有的已经在当时就做过调解或处罚过了。

记者通过查阅〔2018〕晋0925刑初113号判决书了解到,刘某从事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具体业务是为大车联系需要运输的企业,郭某和王某经营凯程车队,四名青年是朋友关系,有业务往来。

宁武县检察院指控的第一起寻衅滋事事件是刘某、郭某、王某等人于2017年6月7日与司机王某和车主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各有损失,但在代县公安局处警后,双方各自负责医药费和汽车修理费用,并互相谅解,承诺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据被告人家属描述,第二起和第三起都是一年多以后警方补录的材料,时间都是2017年9月份的一天,而且是单一口供的孤证,后来经过核实,该案件发生在2017年的10月8日,而此时的刘某正在重庆和西藏游玩,根本不在现场。

(案发时刘某在外地的机票和证明)

第四起案件同样是因为派车单的问题,郭某等人在2017年5月5日与杨某贵产生肢体冲突,双方人员各有损伤,而在场的杨某贵妻子称拉架时戒指丢失,后经繁峙县公安局岩头派出所调解,郭某等人赔偿了杨某贵2000元损失。第五起和第六起寻衅滋事同样是双方因派车单产生冲突,杨某贵咬伤郭某,郭某同时也殴打了杨某贵。

而宁武县检察院指控王某等人妨害公务一案,是因为王某在2017年12月7日车队大车被交警查扣时,强行将大车司机的驾照拿走,并让大车驶离,同时与交警产生肢体冲突,扯掉了交警的反光背心并打飞了交警的帽子,而此时刘某只是在一边用手机录像。事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被派出所处以拘留12日并罚款500元。

家属质疑一事多罚

四名青年的家人对公检法部门办案表示非常不理解:王某由于跟交警冲突导致的妨害公务一案已经被拘留了12天并且罚款了,当事交警也跟被告人达成了谅解,为何法院给王某判了有期徒刑两年,给持手机录像的刘某判了一年?

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梁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同时违背《刑事诉讼法》单一证据不能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未排除不合理证据,不采信第三人的证词,直接导致被告人被错判。

四青年的家属还认为:四青年与杨某贵因为竞争早有摩擦,法院对寻衅滋事的认定和重判有失公允。

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检《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中都明确指出黑恶势力的侦办范围。

据了解,2018年6月22日,代县公安局刑警队依法刑事传唤刘某和王某,5日后,两人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阳明堡派出所主动投案,并于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刘某、王某等人的主动投案经过)

2019年4月26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9刑终93号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5刑初113号判决书,发回宁武县法院重新审理。

据悉,刘某、王某等人的家人已向忻州市各级政法委和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杨某贵涉嫌恶意诬告等多项犯罪事实予以侦查和处理,代县公安局也已受案并予以侦查。

《一起强奸案24年侦办未果,期间嫌犯又涉案却迄今逍遥法外》一文刊发后,代县政法委组织专项会议研究杨某贵涉嫌强奸和涉嫌拐卖妇女的案件,代县公安局迅速做出反应,已于10月29日将杨某贵羁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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