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佟威 薛京

近期,本刊以《一起強姦案24年偵辦未果,期間嫌犯又涉案卻迄今逍遙法外》爲題報道了山西省代縣公安局一起偵辦了24年未果的強姦案和拐賣婦女案。其間,楊某貴又將四名二十多歲的青年告成“黑社會”,並將偵辦該案的寧武縣公檢法工作人員說成是“保護傘”,還在網上發佈信息,在法院未對案件進行判決時將四人宣揚爲“黑社會”後,四名青年分別被判處六年以上的重判。

《法律與生活》記者深入調查,瞭解了來龍去脈。

陳案調查牽出新案,嫌犯竟四處告狀

2019年10月16日,本刊報道了楊某貴在1995年涉嫌強姦同村婦女曉冰(化名)及在1996年涉嫌拐賣婦女的案件,代縣公檢法部門時過24年仍未追責。而記者在採訪案件嫌疑人楊某貴過程中,按照約定來到楊某貴家中,但未能如約見到楊某貴。記者在與楊某貴電話通話中,對方稱自己還有大案,要去北京上訪,狀告寧武縣公檢法工作人員爲“黑勢力”充當保護傘,已經在去北京的路上了,所以不能如約接受記者的採訪。

按照楊某貴的描述,記者尋找到了他提到的劉某(1992年生)、王某(1995年生)的家人,劉某的叔叔告訴記者:“我們是做物流生意的,家境相對比較寬裕,孩子大學畢業後家裏就出資給他開了一家物流公司,楊某貴也組織大車做鐵礦粉的物流生意,跟這四個孩子有業務上的競爭,但他就是一個從中間抽條的,不像我們都有正規的公司和合作協議,他舉報這幾個孩子涉黑的目的就是向我們敲詐錢財,甚至在法庭上直接跟我們要幾百萬損失費。”

王某的母親賈某屬於高齡得子,王某23歲被刑拘時,賈某已經年過花甲,見到記者時賈某淚眼婆娑:“孩子大學畢業後就開始創業做物流生意,誰承想竟然得罪了楊某貴這號人物,他聲稱自己是北京電視臺的記者,以記者身份跟我們說,他能把孩子們送進(監獄)去,也能把孩子們給弄出來,以此威脅我們幾家給他拿錢賠償,一張口就是上百萬,並在網上發新聞給法院和檢察院施壓,在沒判決的時候他就給幾個孩子定性爲黑勢力團伙,影響司法公正。”

(針對劉某等人的網絡帖文)

記者通過搜索,查找到了楊某貴描述的幾個帖文,然而都是自媒體和貼吧論壇發佈出來的,並非正規新聞媒體發佈。而記者檢索了北京電視臺記者名單,也未發現楊某貴的名字,記者又從側面向北京電視臺的工作人員打聽,均稱不認識楊某貴這個人。

10月11日,記者來到寧武縣人民法院,希望瞭解楊某貴舉報公檢法工作人員爲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情況,以及劉某、王某等四人案件的審理情況,門衛告訴了記者該院負責該案的陳副院長的電話,陳副院長在電話中表示:“我跟他們(被告人)見也沒見過,楊某貴把我和檢察院的楊某(公訴人,女)告得一塌糊塗,上面也查過了,等我們案件審判完畢,會追究他(楊某貴)誣告陷害的責任,現在已經把相關資料轉到代縣公安局了。”

(記者來到寧武縣人民法院採訪)

隨後記者來到寧武縣檢察院,門衛郝師傅幫忙聯繫了正在太原培訓的楊檢察官,郝師傅向記者轉達了楊檢察官的意思,稱會跟領導彙報,隨後跟記者聯繫。但截至發稿,未得到楊檢察官的任何回覆。

蹊蹺的多起指控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了由山西省寧武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晉0925刑初113號判決,寧武縣檢察院對劉某、王某、郭某及王某龍四名青年共做出六起尋釁滋事罪和一起妨害公務罪的指控,最終寧武縣法院認定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劉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萬元;王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郭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萬元;王某龍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萬元。

對此判決,劉某等四青年的家人均不認可,並都提起了上訴。

劉某的辯護律師北京市鑫磊(太原)律師事務所侯律師認爲:本案起訴書中指控的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爲共有六起,其中指控被告人劉某涉嫌的有四起,但其中有兩起劉某根本未參與。另外兩起劉某雖然參與,但從其行爲性質和後果上講,單獨來看,均達不到我國刑法要求的“行爲惡劣、情節嚴重”等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甚至有的已經在當時就做過調解或處罰過了。

記者通過查閱〔2018〕晉0925刑初113號判決書瞭解到,劉某從事貨運信息諮詢服務,具體業務是爲大車聯繫需要運輸的企業,郭某和王某經營凱程車隊,四名青年是朋友關係,有業務往來。

寧武縣檢察院指控的第一起尋釁滋事事件是劉某、郭某、王某等人於2017年6月7日與司機王某和車主之間發生了肢體衝突,雙方各有損失,但在代縣公安局處警後,雙方各自負責醫藥費和汽車修理費用,並互相諒解,承諾不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據被告人家屬描述,第二起和第三起都是一年多以後警方補錄的材料,時間都是2017年9月份的一天,而且是單一口供的孤證,後來經過覈實,該案件發生在2017年的10月8日,而此時的劉某正在重慶和西藏遊玩,根本不在現場。

(案發時劉某在外地的機票和證明)

第四起案件同樣是因爲派車單的問題,郭某等人在2017年5月5日與楊某貴產生肢體衝突,雙方人員各有損傷,而在場的楊某貴妻子稱拉架時戒指丟失,後經繁峙縣公安局巖頭派出所調解,郭某等人賠償了楊某貴2000元損失。第五起和第六起尋釁滋事同樣是雙方因派車單產生衝突,楊某貴咬傷郭某,郭某同時也毆打了楊某貴。

而寧武縣檢察院指控王某等人妨害公務一案,是因爲王某在2017年12月7日車隊大車被交警查扣時,強行將大車司機的駕照拿走,並讓大車駛離,同時與交警產生肢體衝突,扯掉了交警的反光背心並打飛了交警的帽子,而此時劉某隻是在一邊用手機錄像。事後王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投案,被派出所處以拘留12日並罰款500元。

家屬質疑一事多罰

四名青年的家人對公檢法部門辦案表示非常不理解:王某由於跟交警衝突導致的妨害公務一案已經被拘留了12天並且罰款了,當事交警也跟被告人達成了諒解,爲何法院給王某判了有期徒刑兩年,給持手機錄像的劉某判了一年?

王某的二審辯護律師、山西九原律師事務所梁律師認爲:一審法院違背“一事不再罰”的基本原則,同時違背《刑事訴訟法》單一證據不能認定犯罪的基本原則,未排除不合理證據,不採信第三人的證詞,直接導致被告人被錯判。

四青年的家屬還認爲:四青年與楊某貴因爲競爭早有摩擦,法院對尋釁滋事的認定和重判有失公允。

今年4月9日“兩高”“兩部”印發《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檢《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中都明確指出黑惡勢力的偵辦範圍。

據瞭解,2018年6月22日,代縣公安局刑警隊依法刑事傳喚劉某和王某,5日後,兩人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陽明堡派出所主動投案,並於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劉某、王某等人的主動投案經過)

2019年4月26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晉09刑終93號判決書認爲: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寧武縣人民法院〔2018〕晉0925刑初113號判決書,發回寧武縣法院重新審理。

據悉,劉某、王某等人的家人已向忻州市各級政法委和公安部門報案,請求公安機關對楊某貴涉嫌惡意誣告等多項犯罪事實予以偵查和處理,代縣公安局也已受案並予以偵查。

《一起強姦案24年偵辦未果,期間嫌犯又涉案卻迄今逍遙法外》一文刊發後,代縣政法委組織專項會議研究楊某貴涉嫌強姦和涉嫌拐賣婦女的案件,代縣公安局迅速做出反應,已於10月29日將楊某貴羈押,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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