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14日,記者接到了懷仁法院題爲《關於夏連山申請執行郭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投訴案件的情況說明》的回覆。夏連山投訴稱懷仁法院包庇袒護有大量可供執行財產的郭某,而該《情況說明》並未直接回答,爲了更進一步瞭解情況,記者撥打了龐庭長的電話。

原標題:無可執行還是有錢不還?山西懷仁一借貸糾紛案七年難結

來源:法律與生活 時間:2019-10-23 11:13:12

本刊記者 李漠 薛京

隸屬朔州的懷仁市,地處山西省北部、雁門關外。

在懷仁市的何家堡鄉何家堡村有一位名叫夏連山的村民,回憶起7年來的維權經歷,有一肚子的憤怒和無奈。

“曾是朔州市人大代表的郭某,有大量可供執行的財產,但一個本息不到300萬元的執行案,懷仁法院竟然7年仍未執結!”2019年10月8日,夏連山激動地對《法律與生活》記者說:“我們是小戶人家,經不起風浪,這讓我全家人的精神飽受折磨,對我家的經濟也造成了嚴重影響!”

(夏連山向記者說明情況)

“從出借錢款,到對簿公堂”

據記者瞭解,夏連山於2010年6月15日將145萬元借給了辦企業的郭某。後因還款問題,雙方產生了糾紛,夏遂將郭告到了懷仁縣(後改爲懷仁市)法院。

2012年12月20日,懷仁法院做出(2013)懷民初字第56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結果爲:郭某於2013年3月30日前給付夏連山本金145萬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將利息140萬元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費3.05(四捨五入,以下同)萬元,減半收取1.53萬元,由郭負擔。該調解書生效後,夏於2013年5月10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懷仁法院於2013年5月27日立案。

2013年8月31日,懷仁法院下達(2013)懷法執字48號《民事裁定書》。

該“裁定書”載明:本院依據所發生法律效力的(2013)懷民初字第56號《民事調解書》,於2013年6月1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經審,武某系被執行人郭某的配偶。本院認爲,2010年6月15日被執行人郭某所欠債務用於生意運轉,配偶雙方都是債務主體,爲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第154條第一款第11項的規定,裁定如下:山西省懷仁法院(2013)懷民初字第5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被執行人郭某應償付給申請執行人夏連山的債務應由武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年未執結

“懷仁法院雖然下達了48號《民事裁定書》,案件的執行卻一直在原地踏步,我多次去法院找執行局魏局長(後由李某接任)和執行庭王庭長,都沒有結果。我只好到朔州市中院、人大等單位反映,也沒有結果,無奈之下,我又找到省高院、省人大等單位,懷仁法院終於在2014年1月21日給我執行了57.44萬元。此後,就不予執行了。沒有辦法,我就與郭某協商用他廠子生產的地磚抵頂100萬元,其實,這100萬元抵頂來的地磚,我只賣了20多萬元。”夏連山無奈地說:“隨後,我繼續討要餘下的127.56萬元。”

“2014年9月4日,山西省人大給朔州市人大發信:請按照《山西省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接待處理,並答覆信訪人。同日,朔州市人大給懷仁縣人大發信:請接談處理。”夏連山激動地說:“但依然沒有結果。”

“實在沒有辦法,我於2015年6月9日向朔州中院申請提級執行,當日,朔州中院以‘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做出(2015)朔中監執字第1號《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但讓我喫驚的是,7月2日,朔州中院就以‘不符合提級執行的法定條件’爲由,不予提級執行。這是爲什麼?朔州中院雖然不予提級執行,但在7月2日給懷仁法院下發了(2015)朔中執監字第1號《督辦函》。”夏連山手指該《督辦函》對記者說。

該《督辦函》載明:“請你院儘快辦理,將執行結果報我院”。

“儘管朔州中級法院進行了督辦,但案件在懷仁法院處沒有實質進展。走投無路的我,只好繼續維權。我依法找到最高法院後,朔州市法院的石副院長和執行局的劉副局長於2018年8月20日主持調解,又給我執行回來10萬元。”夏連山嘆着氣說:“讓我不能理解的是,幾次調節都是在被執行人的國益酒店,而不是法院!”

“有大量可供執行財產爲什麼不執行?爲什麼不採取強制措施?”

“還有117.56萬元,法院就是不予執行。我常年奔波於朔州市和懷仁縣兩級法院之間,但他們相互推諉,我就像皮球一樣被他們踢來踢去,真的是身心俱疲!”夏連山激動地說:“我不明白,郭某有大量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爲什麼不予執行?”

“郭某有效益很好的懷仁市晶屹建築陶瓷有限責任公司、懷仁市國益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朔州市國益農牧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懷仁市最大最好的國益酒店,另外他還有兩棟價值數以億元計的自建的高樓(錦繡嘉園小區)。”夏連山稱,“但是,法院就是不執行!”

記者隨後趕到了國益酒店。

(國益酒店)

多輛汽車停靠在國益酒店門前,可謂車水馬龍;在國益酒店後邊,即是當地比較高檔的小區——錦繡嘉園小區。該小區裏的兩棟樓是十幾層的高樓,小區內,衛生整潔。

(錦繡嘉園小區)

“郭某有大量可供執行的財產卻不履行義務,難道不涉嫌拒執罪?懷仁法院爲什麼至今不對郭某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夏連山氣憤地說:“難道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廢紙嗎?!法律的尊嚴在哪裏?!”

“7年來,我放棄工作奔波在維權的路上,精神近乎崩潰,我家的經濟嚴重受損。”夏連山含着淚說:“我懇請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懷仁法院某些人不作爲甚至包庇袒護被執行人的根本原因,如有權錢交易,就該依法懲處!我懇請相關部門敦促懷仁法院儘快執行,維護法律的尊嚴!”

晶屹公司經理石某青:住院了,沒跟郭某聯繫

爲了求證夏連山所反映的問題,10月10日,記者從懷仁市區趕往十幾公里外的晶屹建築陶瓷有限責任公司。

在公司門口,記者正在與門衛溝通請他聯繫郭某接受採訪時,一位剛從車上下來的中年男子上前問記者的來意。

他是該廠的經理,他告訴記者自己叫石某青。

記者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後,請他聯繫郭某就投訴做出回應,但直至10月21日,仍未得到回應。無奈之下,記者直接撥打了郭某的手機。

手機撥通,但無人接聽。

記者立即給他發短信,表明身份說明意圖,請他回電。

爲了保險起見,記者又給石經理打電話。他告訴記者,他住院了,還沒跟郭某聯繫。記者請他聯繫郭某,在10月22日前給記者打電話就投訴予以回應。他應承下來。

但直至發稿,記者未得到郭某的任何信息。

朔州市法院:已讓懷仁法院做出回應;懷仁法院:被執行人債務衆多

爲了全面覈實夏連山所反映的問題,10月10日,記者來到了朔州市中級法院和懷仁法院,出示了記者證、單位介紹信後,請他們聯繫相關人員就投訴予以回應。

直至11日,記者未得到朔州市中級法院和懷仁法院的任何回應,又撥打了懷仁法院執行局李局長和朔州市中級法院研究室陳姓工作人員的電話。

李局長告訴記者:“案件已經上報了。”

“案件沒有執結就上報了?”記者問他。

他讓記者找具體辦案的龐庭長。

記者隨後給龐庭長打了電話。他答應形成文字材料進行回應。

朔州市中級法院研究室陳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尚未與領導溝通,記者再次請他聯繫領導就投訴做出回應。

10月14日,記者接到了懷仁法院題爲《關於夏連山申請執行郭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投訴案件的情況說明》的回覆。

關於執行情況,該《情況說明》稱,“本案已累計執行到位1674390元。2014年1月,我院通過銀行扣劃,執行到位574390元;2014年6月,以地磚抵債方式,執行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郭某交納現金10萬元。2018年8月20日,我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夏連山、被執行人郭某,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達成後,郭某依約履行100000元執行款。2019年9月份,我院經多方聯繫,並帶領夏連山本人尋找郭某,未能找到被執行人郭某,並與其一起現場確認郭某所開辦企業仍處於關停狀態。”

關於被執行人財產調查情況,該《情況說明》稱,“郭某名下的京P*****奧迪車一輛,夏連山與郭某共同商定,同意郭某繼續使用該車。本院查封郭某妻子武某名下的晉BW****號凌志轎車一輛,進入評估程序後,法院通知夏連山交納評估費,夏連山一直未交評估費,視爲放棄執行。郭某平名下投資開辦懷仁市晶屹建築陶瓷有限責任公司,近年來一直處於半生產半關閉狀態,2019年以來一直未生產,沒有收益。開通網絡查控系統後,通過網絡財產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關於被執行人有關債務情況,該《情況說明》稱,“郭某債務衆多,在案的有馬某富一案130萬元,武某紅一案70萬元,白某平一案300萬元,均爲未執行案件。還有欠懷仁市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將近1億元。”

夏連山投訴稱懷仁法院包庇袒護有大量可供執行財產的郭某,而該《情況說明》並未直接回答,爲了更進一步瞭解情況,記者撥打了龐庭長的電話。

“我們查了,郭某隻有一個晶屹建築陶瓷廠,長期處於半停產狀態,最近也停了。”龐庭長解釋道。

他還說,郭某債務很多,申請執行人很多,不只夏連山一人。

“對於這個7年未執結的案子,懷仁法院有何打算?有沒有拍賣郭某陶瓷廠的打算?”記者問。

“陶瓷廠不是100%屬於郭某的,不能拍賣,但如以後廠子恢復生產了,有利潤了,就給夏連山執行。”龐庭長答。

懷仁法院進行了回應。直至10月21日截稿,記者卻未等來朔州市中級法院的回應。急於聽到該院聲音的記者,就給該院執行局的張局長打了電話。

他告訴記者,已經安排人讓懷仁法院做出回應。

“以懷仁法院的回覆爲準?”記者問。

他說:“是。”

將夏連山的投訴與《情況說明》進行對比,可見夏與法院各執一詞:院方稱,“郭某債務衆多”,在案的馬某富、武某紅、白某平均未執行;而夏連山則堅稱郭某有大量可供執行財產,本案絕非執行不能案件,本案執行7年仍未執結是因爲“懷仁法院某些人不作爲甚至包庇袒護被執行人”。那麼,真相到底是什麼?

對於該案的最終結果,本刊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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