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袁曙宏在發佈會上說,加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英烈權益保護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有利於保證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對此,他也介紹了多條針對性舉措:堅決排除對執法司法活動的干預,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刑事責任追究等。

11月1日上午,中共中央宣傳部舉行中國共產黨十九屆四中全會新聞發佈會。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袁曙宏在發佈會上介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把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幹工程。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但如果法律實施受到干擾,以至於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時,應該怎麼辦?

袁曙宏在發佈會上提醒了“破窗效應”:一個人把玻璃砸破了,如果得不到追究,其他人就會紛紛效仿。法律的執行和遵守也是這樣,如果一個人或者一些人違法得不到嚴厲懲治,其他人也會紛紛效仿。

對此,他也介紹了多條針對性舉措:堅決排除對執法司法活動的干預,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刑事責任追究等。

“所謂良法善治,良法需要立法工作完成,善治則是法律實施的目標,體現在執法、司法、社會治理等方方面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景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把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幹工程。 IC photo

堅決排除各種非法干預

袁曙宏在發佈會上說,人民羣衆對通過“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等干預執法司法案件的現象深惡痛絕,要堅決排除各種非法干預,堅決排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10月23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關於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披露,2014年以來,各級法院審結一審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19.4萬件20.7萬人,其中被告人原爲中管幹部的有140人。判處行賄犯罪罪犯1.4萬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10月30日發佈今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對職務犯罪,共決定逮捕6488人,提起公訴14484人。

“我國在懲治腐敗方面已取得突出成效,但對腐敗治理的理念也要轉型,從更多專注於對腐敗嚴重後果懲治轉向將腐敗行爲防範於未然。”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魏昌東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的報告也提到,有的法院司法責任制落實不夠到位,沒有正確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係。隊伍中還存在紀律不嚴、作風不正、司法不規範等現象,甚至出現有的法官以權謀私、枉法裁判等腐敗問題,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最高法院要求明確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和監督管理職責,健全履職指引和案件監管的全程留痕制度。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2月27日最高法院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權力清單應當與責任清單逐項對應,不允許有不受責任制約的特權,科學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失職必問責、濫權必追責”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

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

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公益訴訟是一項新的武器。袁曙宏在發佈會上說,加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英烈權益保護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有利於保證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實施。

在10月23日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報告了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情況。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公益訴訟案件214740件,辦理訴前程序案件187565件、提起訴訟6353件。

張軍指出,公益訴訟辦案範圍正在探索拓展之中。對安全生產、互聯網、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扶貧以及國防、軍事等領域公益損害問題,檢察機關已有所作爲。

比如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針對部分商戶違法向未成年人售煙問題,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菸草專賣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履行監管職責。相關單位迅即開展爲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對違規經營者立案查處。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針對一段時期騷擾電話氾濫甚至影響“120”等特種電話服務的問題,向市民發放調查問卷,對騷擾電話背後利益鏈進行調查取證,並聽取專家學者意見,負責地向通信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上海檢察機關開展了電梯運行、消防安全、危險品運輸、網約車運營等專項監督。

嚴厲懲罰惡意違法

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還需要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刑事責任追究。“特別是對於主觀惡意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的,不進行嚴厲懲罰和制裁,就不足以維護法律權威、保證法律實施。”袁曙宏說。

電信網絡詐騙一直是廣大民衆深惡痛絕的犯罪行爲,但對其進行根治也困難重重,其中有辦案偵查的難度,也有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11月1日起,最高法、最高檢一項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等犯罪的新司法解釋開始實施。網絡平臺泄露用戶通信內容五百條以上就可能入罪。

按照司法解釋,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另外,知識產權正越來越受到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9月17日表示,目前幾部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都在修改,繼商標法以後,可能在專利法、著作權法裏面都會規定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上述方法指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賠償)

“懲罰性賠償突破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已有的‘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這將能夠震懾那些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爲。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