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与公安的侦查不同,它是侦查后的一种自觉性的事后行为,做出的逮捕、起诉、有罪判决,都是在审查已有侦查材料后得出的结论,其结论一旦与真相不符合,必定性为"错误",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错案责任,这种责任无法推卸到"侦查无错"的公安机关头上。公安侦查后将案件交检察机关来"审查",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嫌疑人。

作者:娄凤才,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我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刑事案件以两种形式进入公安视野,一是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嫌疑人,如28年前发生的"南医大强奸杀人案",案发后排查了许多嫌疑人,但直到今年才查获了真正的嫌疑人。二是发现了嫌疑人但犯罪事实不清楚,如自首、现场抓获、被举报等。第一种情形最多最常见,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需要由公安立案侦查,用证据来证明真相。即便是第二种情形知道了嫌疑人,也不能仅凭嫌疑人口供就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侦查是公安机关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为查明真相(查明嫌疑人或犯罪事实)而采取的一种盲目性的事先行为。如某村发生一起入室强奸案,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蒙面强奸犯的形体及说话声音,公安将本村李某列为嫌疑人并拘留,侦查后排除了李某的作案嫌疑。公安侦查的结果虽然不对,但我们并不因此就把公安的侦查定性为"错误",由公安承担责任。这是由侦查的职责性质所决定的,对不明真相的探求,必然存在着两种结果。要求侦查只能正确不能错误不符合科学道理,要求公安为此承担责任不公正。我们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也不这么认为,有的当事人被拘留释放后,还送锦旗感谢公安还了自己清白。所以,"侦查无错",公安无责。

如果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解释公安的侦查,侦查就好比公安针对问题求解答案的一张答卷。主观上努力追求100%的正确,但客观上却无法保证100%正确。侦查得来的答案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两者都是侦查的应然结果。但是,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与公安的侦查不同,它是侦查后的一种自觉性的事后行为,做出的逮捕、起诉、有罪判决,都是在审查已有侦查材料后得出的结论,其结论一旦与真相不符合,必定性为"错误",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错案责任,这种责任无法推卸到"侦查无错"的公安机关头上。

公安侦查后将案件交检察机关来"审查",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嫌疑人。检察机关是公安侦查的评卷人。没有哪一个检察官当然地认为公安的侦查100%的正确,其"审查"的作用就是辨别真伪,纠正错误,做出正确决定。如秦某与村民王某为浇小麦用水发生争执,晚饭时和妻子及两个儿子讲自己被欺负。饭后两个儿子殴打王某并放火烧房子后逃跑。因秦某讲是他指使儿子干的,公安侦查后向检察机关报捕,批捕检察官"审查"认为构成放火罪逮捕了秦某。起诉检察官"审查"认为只有秦某口供不能定罪起诉。检察机关研究后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秦某有罪,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无罪。后来抓获了潜逃的两个儿子,均证实是兄弟俩商量替父报仇,其父事先对放火并不知情。可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做出的决定或判决,根本上取决于其自身能力而非侦查的答案。这就好比学生答错了,老师评卷时未发现错误给了满分一样,给满分的错误,怨不得学生答错。

去年平反昭雪的发生在山东沂源的"强奸女儿案",一审法院判刑6年,但检察机关嫌判刑太轻抗诉纠正,二审法院改判为11年。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与对公安的监督,其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方向相反,监督纠正公安追究无罪的人,监督纠正法院放掉有罪的人,甚至对法院轻判也不放过,"强奸女儿案"由6年改为11年就是最好的说明。虽然法院独立审判,但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对法院的判决不是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任由法院随意判决,而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要求法院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对法院的无罪及轻判往往抗诉纠正。检察机关把无罪的人起诉到法院,已经给法院错判挖了大坑,再加以步步紧逼。显然,法院的错判已经不完全是其自身因素。虽然法律规定错判案件由法院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但这只是赔偿的方式和途径而已。法院错判担责,并不说明检察院逮捕正确、起诉正确,对错案无责任。

一个冤假错案的发生,诚然有许多因素,抽丝剥茧,最根本的原因是检察机关的"审查"失守,把无罪的人逮捕了起诉了并追着法院判刑。没有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就没有冤假错案,这个道理和"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逻辑道理一样简单明了。

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置总有其道理。刑事诉讼法把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设置在中间环节,来把守逮捕和起诉这两个关键关口,正是为了最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防止冤假错案。如果检察机关发挥不了纠错的监督职责,就真成了公法之间名符其实的"传菜员",公安炒的菜,不问好坏只管端给法院。人们所说的,前边有公安后边有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应该就是对这种状态的一种形象比喻吧。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不同。公安和法院都可以犯错,由检察机关来监督纠正,他们的错就酿不成错。一旦检察机关犯错,必酿成错案。检察院的职责决定了对检察官必须有更高的要求,要有与法律监督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高标准、严要求、用全力、求极致、不出错。当下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大家心知肚明。要想打造一支与检察职责相匹配的队伍,首先要解决责任认知问题。否则就是一句空话。

职责不同,责任不同!列位看官,您认为公检法谁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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