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新《證券法》審結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

2020年3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正式施行。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近日,該院首次適用新《證券法》相關條款,審結一起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介紹,原告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訴稱,在與被告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分別簽訂《債券承銷協議》和《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後,集團公司發佈《2017年非公開發行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後因債券協議履行中,集團公司存在未支付到期應付利息等違約行爲。2018年9月,證券公司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通過了當集團公司違約時,債券持有人有權宣佈加速清償議案,並授權受託管理人或發行人採取法律行動。2019年2月,證券公司再次召集持有人會議,通過了要求集團公司加速清償的議案,並向集團公司發送《通知函》,要求其立即支付全部本息未果。證券公司遂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集團公司償還債券本金1.5億元,並支付相應債券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各方簽訂的《債券承銷協議》、《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集團公司作爲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按期償付本息的義務。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案中證券公司已取得合法的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且就每個債券持有人分別徵求意見並取得書面授權,證券公司有權以其自身名義提起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要求集團公司償付應付未付的債券本金和利息。爲此,法院判決集團公司向證券公司償還債券本金1.5億元,並以本金1.5億元爲基數,以債券票面年利率7.96%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周荃表示,因本案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早於新《證券法》實施時間,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能否適用新《證券法》處理,也就是原告是否具備起訴主體資格的爭議是本案關鍵所在。

周荃介紹,學界形成通說認爲,“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存在例外,通常在民事和行政法領域,倘若行爲時的法律對訴訟程序等問題未作規定,可以參照新的法律規定,即所謂的“空白追溯”例外規則。

由於本案中,在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部分債券持有人對受託管理人進行委託授權行爲以及起訴、庭審等訴訟行爲發生時,舊《證券法》並未規定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蔘與民事訴訟的制度,而新《證券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因此合議庭認爲,該制度屬新《證券法》新增內容,符合適用“空白追溯”例外規則的情形,可以適用新《證券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來認定原告是否具有起訴主體資格。

此外,原告首先借由贊成票佔表決權債權金額的66.4%表決通過授權受託管理人或發行人採取法律行動的議案而獲得債券持有人會議之授權,其次原告仍以書面形式徵求全部債券持有人的意見,並給予合理的權利登記期間,取得相應有意願提起本案訴訟的債券持有人書面授權,故原告具備以其自身名義提起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權力來源和基礎,符合新《證券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的情形。因此,上海金融法院適用了新《證券法》相關規定確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並結合案件查明事實,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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