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一般產品質量的賠償責任,該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更換、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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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損害不在少於,輕的可能只是財產損失,要是嚴重的話那就會對人身產生損害。那麼,汽車外觀瑕疵是銷售方欺詐嗎,能要求賠償嗎?

網友諮詢:2015年2月,李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小汽車,在按照購車合同支付了15萬元的購車款後,汽車銷售公司向李某交付了車輛。提車不久後,李某發現車尾燈與朋友的同款車的尾燈外觀有所差別,遂懷疑該車系被汽車銷售公司維修過的事故車。李某認爲汽車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更換,但汽車銷售公司以汽車質量合格且已交付爲由拒絕了李某的要求。2015年3月16日,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購車合同,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並賠償其相應損失。

汽車外觀瑕疵是銷售方欺詐嗎,能要求賠償嗎?

浙江峻德律師事務所吳鈺雯律師解答:

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爲已經構成欺詐。消費者對自己所購買的商品享有知情權,且不應承擔對存在瑕疵的舉證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李某作爲消費者,其對於汽車在外觀、性能等方面的瞭解明顯不如汽車銷售公司,汽車銷售公司有義務向李某釋明汽車在外觀、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在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在明知汽車外觀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隱瞞事實,將汽車銷售給李某,其行爲已經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所以對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爲作出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商品提供者的一個警示。本案中,如若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成立,那麼作爲消費者的李某就有權利要求其賠償損失。

吳鈺雯律師解析:

產品損害的賠償責任:

(一)涉及人身傷害的賠償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32條規定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撫卹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涉及財產損害的賠償規定。

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產品質量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

依照中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可分爲—般產品質量的賠償責任和缺陷產品的賠償責任。關於一般產品質量的賠償責任,該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上述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規定給予消費者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缺陷產品”的法定含義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吳鈺雯律師,法學學士,中共黨員,浙江峻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嘉興市破產與清算專業委員會委員,榮獲“2018年度嘉興市律師先進個人”、“海寧市律師實務論文一等獎”等榮譽。2010年執業以來,恪守“厚德載物,精益求精”之所訓,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重,擅長服務領域:破產清算重整、企業法律顧問、民商合同糾紛、刑事辯護等。

汽車外觀瑕疵是銷售方欺詐嗎,能要求賠償嗎?


汽車外觀瑕疵是銷售方欺詐嗎,能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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