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不是都以爲

羣主的權利很大

很瀟灑?

錯!來看看報道再說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所稱互聯網羣組,是指如微信羣、QQ羣、微博羣、貼吧羣、陌陌羣、支付寶羣聊等各類互聯網羣組。

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互聯網羣組方便了我們的工作生活,但部分羣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信息通過羣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羣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近來,已有多名羣主因疏於對羣的管理以及羣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目前,微信羣已經開始立法,規範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尤其是羣主,所以請羣成員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男子因在微信羣辱罵交警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自建微信羣中發佈“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羣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微信羣內不當言論,羣主被處分

2016年6月,湖北潛江有人利用微信羣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羣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彭雲對羣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行爲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爲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男子羣內傳播淫穢視頻,羣主獲罪

瀋陽男子吳某有一個100多人的微信羣。羣員馬某在羣中每天發佈“有大片看”信息,向羣員收取數十元會費,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羣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利用微信羣“搶紅包”賭博,羣主“抽水”被判刑

遼寧阜新市的董某建立了一個微信羣,2015年6月至8月,組織40餘人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爲什麼羣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羣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羣主與羣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羣主可以刪減微信羣中的所有羣員,而羣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羣中的其他羣員。

微信羣主的監管職責:羣主作爲羣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羣主應規範羣聊行爲,維護羣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羣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羣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羣員踢出羣聊。

羣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羣主如及時制止羣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羣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羣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羣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羣員涉嫌犯罪的行爲,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羣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羣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點朵小花提醒擴散,尤其記得發給羣主們看看!

來源:佔豪、江蘇網警、民警在線、微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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