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三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一起發生在公交車上的危害公共安全案:在三亞,一名六旬男子因買票問題與公交車司機發生口角,一氣之下用腳踹司機的手臂,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圍牆,該男子最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3年。

今年1月25日21時許,三亞市鹿回頭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吉陽區小東海路觀景平臺附近,有一名醉酒男子辱罵並毆打正在駕車的公交車司機,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觀景平臺圍牆。

鹿回頭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事發現場。到達現場後,民警看見一輛26路公交車車頭右側撞上圍牆,後視鏡撞裂,在司機和乘客的指認下,民警將嫌疑人張某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民警通過調取車內和車外視頻監控,以及現場走訪後查明,當天張某某在半山半島二期親戚家喝完酒後,與妻子在附近的雙海灣二期公交車站乘坐26路公交車返回桶井村的住處。車輛行駛過程中張某某與司機王師傅因購票問題發生口角,並對司機王師傅進行辱罵,當車輛行駛至觀景平臺時,張某某突然用右腳踹了一下王師傅的右手臂,導致車輛失控。王師傅採取緊急措施停下車,但車頭右側撞上圍牆,後視鏡破裂。當時車輛處於上坡路段,事發路段車流量較大,張某某的行爲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經審訊,張某某如實供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

經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共同認定,張某某無視國家法規,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使用暴力毆打司機,危及車輛安全行駛並致車輛部分損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予以懲處,最終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

公共安全無小事,公交車是公共交通工具,車上有乘客,路面有其他車輛和行人,司機和乘客的任何不理智行爲都可能置公衆於危險之中。

警方提醒,司乘雙方應該多一些理解與包容,一時的衝動,可能會危及一車人的安危。一站錯過容易挽回,一生錯過無法追悔。(來源:南國都市報)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