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廳官離婚,與情婦商量向老闆“借”20萬補償前妻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原巡視員、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環境保護廳紀檢組長何鵬,在2007年離婚時,與情婦曾某商量向企業老闆孫某借了20萬元給前妻作爲補償,但沒有償還,最終被認定爲受賄。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何鵬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公佈了這一消息。

判決書顯示,何鵬被檢察院指控在2006年至2015年擔任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在環評審批、爭取環保補助資金、取得工程項目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情婦曾某(現任妻子,已另案起訴)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以下無特別說明均爲人民幣)共計408.91225萬元。

“政事兒”注意到,在上述受賄款的認定中,何鵬單獨收受孫某給予的現金20萬元備受關注。

檢方指控,2007年6月,何鵬準備與前妻何某芳離婚,需要給予前妻補償費,其向四川四海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海集團)董事局主席孫某借款20萬元。何鵬在借款後一年內兩次提出還款,被孫某婉拒後未再堅持還款。直至案發,何鵬有能力歸還而一直未歸還,雙方均默認該20萬元作爲孫某給與何鵬的感謝費。

但何鵬的辯護人提出,何鵬向孫某借款20萬元,孫某未明確表示放棄債權,這部分事實不能認定爲犯罪。

何鵬供述,“2006年,我和曾某成爲情人,2007年7月我和何某芳離婚,2015年1月我和曾某結婚。孫某知道我和曾某的關係。我同意曾某和孫某合作搞環保公司,成立四川瑞普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我的幫助,效益應該不錯。我和地市州環保局領導喫飯,把曾某叫上一起的,以後她去跑業務也方便些。”

“2007年五六月,我與何某芳鬧離婚,她要100多萬元補償費,我沒那麼多錢。由於我和孫某關係愈加密切,孫某和曾某也走得很近,6月的一天,我向孫某借20萬元付給何某芳。半年後,我向孫某提出還錢,有兩層意思,一是如果她不急我就過段時間再說,二是如果她婉拒就不還了。她說不用急以後再說。又過了約半年,我再次提出還錢。她說不用急,現在她和曾某在合作,以後需要我關照的時候很多,希望我多支持四海集團。她婉拒後,我未再提還錢的事,我有能力歸還,我覺得自己對她有關照,她未提過歸還,我也就未還,造成受賄事實。”

何鵬的情婦曾某也證實,“2006年我與何鵬成爲情人,之前有過工作接觸。我、何鵬和孫某有不正當經濟往來。2007年六七月,何鵬和何某芳鬧離婚,何鵬要給她經濟補償,我建議何鵬找孫某借。何鵬向孫某借了20萬元,我沒一起去,借錢過程不清楚,後來何鵬把借錢的事情告訴我。我和何鵬有能力償還,但多年未還,主要是我們存有貪心,何鵬是環保局領導,孫某希望得到何鵬的關照,她不可能催着還錢,因此我只想借沒想還,說白了是變相要錢。”

孫某的證言也證實了上述說法。孫某說,“內心我也沒想過讓他還錢。他未打借條。半年後和一年左右,何鵬兩次提出想辦法還錢,我當他說說而已,我說不着急,給何鵬臺階下,我從來未想過要他還,就當是送給他的,因爲他是省環保局分管環評的領導,我下屬公司被他直接或間接監管,沒必要爲這點事得罪他,而且我也想借此和他搞好關係,以後公司有事也能請他幫忙,加之我的兩個醫用設備公司經他審批通過環評,我也在擴大公司規模,爲感謝和謀求他在環評方面提供幫助,實際上就是送給他這20萬元。”

廣安市中院經過審理,認定何鵬受賄了318.91225萬元,其中包括這筆“借來”的20萬元。今年9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何鵬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簡歷顯示,何鵬屬於“提前退休”,他生於1958年12月,2016年1月退休時57週歲。

從1998年開始,何鵬從事紀檢方面工作。1998年至2000年間,曾任四川省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四川省質監局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2000年後,“紀律檢查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啓動,何鵬調任四川省環保局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環保局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2009年,四川省環保局“升格”爲環保廳後,何鵬繼續擔任四川省環保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環保廳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

退休半年前,即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何鵬轉任四川省環保廳巡視員。

上述簡歷表明,何鵬有18年紀檢工作經歷,擔任了17年紀檢組長。

2017年6月,何鵬被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通報,何鵬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禮金、購物卡;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環評審批、環保補助資金爭取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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