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法》實施將滿一年,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發布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適用新《反法》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黃老五”花生酥近似的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案、成都市皇泰商貿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樂山駁骨堂骨科醫院商業賄賂案等。

原文如下:

你知道這些是不正當競爭行爲嗎?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發佈適用新《反法》查處十大典型案件

嚴懲刷單炒信、治理商業賄賂、保護商業祕密,都是近年來公衆熱議話題。今年1月1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式實施,結合社會關切,在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反法》實施後,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加大案件查處力度,積極整頓規範市場秩序,瀘州市江陽區工商局查處的某公司虛假宣傳案,成爲全國適用新《反法》查處的第一案。新《反法》實施將滿一年,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發布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適用新《反法》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件。

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黃老五”花生酥近似的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案

辦案單位:內江市工商局

案情介紹:黃老五公司所使用的“黃老五 Huanglaowu”商標於2013年被認定爲四川省著名商標,公司產品主要銷售區域爲川渝兩地並輻射,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於2017年1月自行設計了“王老五”原味和椒鹽味兩種花生酥外包裝紙,使用上述兩種外包裝紙生產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發往成都各經銷商門店和其自營的天貓網店王老五食品旗艦店銷售。該公司生產的“王老五”原味、椒鹽味兩種花生酥與黃老五系列的原味、椒鹽味花生酥爲同類產品,包裝的整體外形特徵及裝潢的設計要素、組合方式、整體風格、表現主題上都極爲近似,因此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誤導公衆的效果。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內江市工商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爲,沒收外包裝紙10卷,處罰款10.38萬元。

案件評析:該案爲《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實施以來我省首例市場混淆類不正當競爭案件。元旦春節期間是花生酥等零食產品銷售高峯期,當事人生產的“王老五”產品和權利人生產的有一定影響的“黃老五”產品包裝、裝潢近似,很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而產生市場混淆。本案的成功查處,保障了消費者不被誤導從而明明白白消費的權利,有效打擊了市場上“傍名牌”、“搭便車”等市場混淆行爲,淨化了節假日市場。辦案單位通過案件查處,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了違法行爲的不良影響和危害後果,並促成雙方達成合作協議,共同做大做強內江花生酥產業,爲當地經濟發展貢獻力量。辦案單位以本案爲契機,強化打擊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爲的部門協作機制,推動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市場格局。

眉山市萬佳來鶴商貿有限公司、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RedBull 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近似的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系列案

辦案單位:自貢市工商局

案情介紹: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擁有較高知名度,其產品罐體形狀、罐體色調、“RedBull 紅牛”文字、鬥牛圖案等包裝裝潢主要內容也爲公衆廣泛知曉。眉山市萬佳來鶴商貿有限公司委託四川富順天菊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代加工生產“Thailand Red Bull” 維生素能量飲料,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委託四川富順天菊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代加工生產“Kingbull” 維生素運動飲料,這兩種飲料與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RedBull 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同爲維生素飲料,其罐體形狀、罐體顏色、圖案使用、文字表述等內容十分近似,視覺上易使購買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兩家公司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自貢市工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沒收眉山市萬佳來鶴商貿有限公司“Thailand Red Bull” 維生素能量飲料3453件、外包裝盒15000個、易拉罐400000個、易拉罐蓋689660個,處罰款10萬元;沒收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Kingbull”維生素運動飲料444件、外包裝盒6000個、易拉罐蓋176000個,處罰款10萬元。

案件評析:該案爲系列案,涉及我省多地,涉案產品數量大,辦案人員經過大量取證,對法律適用詳盡闡述,固定當事人違法行爲,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不避難題、深挖嚴查的辦案作風。同時,該案的查處,有效肅清了市場上仿冒紅牛產品的歪風邪氣,有力保護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了行業市場競爭秩序。

成都市皇泰商貿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辦案單位: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場和質監局

案情介紹:成都市皇泰商貿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旅遊市場工藝美術品經營活動。2018年5月開始,該公司爲了爭取與遊客更多的交易機會,分別與天府、佳誠、遙之旅三家旅行社達成了口頭協議:只要旅行社將團隊客人帶到該公司購物店,就以現金的形式,按月向旅行支付相應費用。支付給旅行社的費用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停車費,按照每車次40元-400元固定支付,另一部分是返還的所謂“佣金”,根據每車客人消費的金額,扣除兩倍停車費後按照30%比例支付,兩部分總和就是最終應支付給旅行社的費用。截至2018年6月27日,該公司共向三家旅行社實際支付費用13.6萬元。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場和質監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10.5萬元。

案件評析: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爲的賄賂對象明確爲三類主體,旅行社屬於其中對交易有影響的第三方典型。在旅遊市場中,旅行社掌握大量遊客資源,並對遊客行程有決定性影響,旅遊購物店正是看中了這點,採取向旅行社支付費用以此攬客,他們之間的這種“合作”方式擾亂了正常的旅遊市場競爭秩序,滋生了大量價格欺詐、誘騙導購、虛假宣傳等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辦案單位對此類亂象的有力打擊,契合了全國範圍內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治理市場亂象的主題,體現了較高的政治敏銳性和較強的執行力,有利於淨化旅遊市場環境,提升旅遊城市品牌形象。

樂山駁骨堂骨科醫院商業賄賂案

辦案單位:樂山市工商局

案情介紹:樂山駁骨堂骨科醫院2015年加入120平臺。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該醫院爲了利用樂山國騰機動車檢測中心施救隊在交通事故救援中常常第一時間到達救援地點的優勢,通過給醫院員工發放急救補助的名義,付給施救隊員信息費,購買傷者信息,以便優先派出醫院急救車輛承攬急救醫療服務。至案發止,共計給付信息費11.89萬元。該醫院的行爲擾亂了120平臺按照事故就近從快從急兼顧傷者意願調派救護車輛的原則,嚴重影響事故救助效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樂山市工商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40萬元。

案件評析:本案當事人通過支付施救隊員費用的方式,擾亂120系統的正常救助秩序,侵害傷者的切身利益,違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本案查處準確把握了新《反法》商業賄賂行爲的特徵,查處的重點放在了對交易有決定權或影響力的環節和主體上,釐清了行賄方、受賄方和利益被侵佔方的“三方關係”。同時,通過本案查處,進一步拓寬了商業賄賂案件查處的範圍,突破了過去傳統醫藥系統不正當競爭行爲多爲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爲的慣例,對醫療服務中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制進行了有效拓展和嘗試。

瀘州信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辦案單位:瀘州市江陽區工商局

案情介紹:2018年1月1日,瀘州信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爲了吸引客戶,在沒有獲取任何有效許可手續的情況下,自行虛構了國資委商業發展中心大數據研究與應用中心電商支付系統大數據研究所瀘州實驗基地的名稱,並委託他人制作了牌匾懸掛於經營場所。同時在對客戶宣傳時,也將其自身宣傳爲國資委商業發展中心大數據研究與應用中心電商支付系統大數據研究所瀘州實驗基地,藉以增強商譽。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瀘州市江陽區工商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10萬元。

案件評析: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於2018年1月1日實施,本案是新《反法》實施後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第一例不正當競爭案件,得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高度肯定。辦案單位從取得線索到調查終結,以最快的速度形成了“鐵證”,僅用了9天時間完成處罰程序。這樣的處罰結案速度,有力高效地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

什邡市若涵商貿有限公司以虛假交易和虛假用戶評價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案

辦案單位:德陽市什邡市工商和質監局

案情介紹:什邡市若涵商貿有限公司在淘寶網開設了名爲長吉圖企業店鋪的網店,主要從事木製品的銷售。自2017年1月開始,當事人爲了自己網店所售商品參加淘寶“雙11”、“雙12”、“天天特價”等平臺活動並出現在顯著頁面,通過利用公司員工和公司客服的朋友賬號下單購買自己網店商品,以虛構快遞收貨確認好評或實際收貨好評,過段時間再退貨退款的方式,提升網店的銷售額和好評率並支付對方相應報酬。截至2018年3月共虛構交易6100單,虛構交易金額126萬元。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什邡市工商和質監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10萬元。

案件評析:目前網絡購物市場發達,網絡商家通過刷單炒信增加好評,提高信譽度以吸引消費者,也成爲網購市場的一大陋習,嚴重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新《反法》對刷單炒信進行了規定,但如何區分經營者的刷單行爲與正常的經營行爲,鎖定虛假的交易,也是刷單行爲案件的查辦難點。辦案單位緊緊抓住互聯網信息的海量性、廣泛性等特點,跟蹤查閱當事人的交易相關信息以及對發貨物流公司進行倒查,並與已有證據相互印證,固定了當事人實施網絡刷單炒信的違法事實,有力打擊了網絡虛假交易行爲,淨化了網絡交易市場環境。

夾江縣領秀中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案

辦案單位:樂山市夾江縣市場監管局

案情介紹:夾江縣領秀中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爲銷售其商鋪,擅自制作了“西部國際陶瓷城《平安優選好鋪》年金資管計劃”擺放於售房大廳進行宣傳。該計劃以投資回報爲吸引力並宣稱“西部國際陶瓷城與平安綜合金融集團強強聯手,重磅推出《西部國際陶瓷城.平安優選好鋪》”。2018年4月18日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發表聲明稱,並無“西部國際陶瓷城《平安優選好鋪》年金資管計劃”。該公司的宣傳內容實爲虛構,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樂山市夾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80萬元。

案件評析:房地產市場是近年來政府部門的監管重點。本案在辦理過程中,辦案單位一方面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消除對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名譽影響;另一方面,與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聯合發佈《警示聲明》,並與253名消費者見面,告知其真實情況,讓其自願選擇。通過主動上門走訪,部分消費者表示諒解,並與當事人簽訂了《諒解書》,有16位消費者選擇了退房,辦案單位又協調當事人對退房者進行補償安撫。通過本案查處,保護了消費者、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治理了房地產交易市場亂象,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川品制低溫設備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祕密案

辦案單位:成都市溫江區市場和質監局

案情介紹:四川品制低溫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爲四川盛傑低溫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部經理,與盛傑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企業商業祕密競業保密協議》。2017年2月,王某在離職前後利用職務之便,竊取了盛傑公司屬於商業祕密的設計圖紙72張,並於2018年4月成立四川品制低溫設備有限公司,使用其竊取的圖紙進行產品研發生產,至2018年7月13日案發止,已生產液氮罐成品3個、液氮冰淇淋機半成品兩臺,尚未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成都市溫江區市場和質監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12萬元。

案件評析:近年來,四川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發揮市場監管主力軍作用,以營造商業祕密保護氛圍、培育企業商業祕密保護自覺性、提高商業祕密行政保護能力爲出發點,積極加強宣傳教育與行政指導,強化部門協作與案件查處,查處侵犯商業祕密案件取得較好成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前僱員違反保密協議,竊取原公司商業祕密並“另起爐竈”的侵權案件。成都溫江區市場和質監局在專業鑑定機構的配合下,成功查處了本案,切實維護了企業的知識產權,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助推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蒼溪大潤發超市華昌珠寶專櫃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辦案單位:廣元市蒼溪縣食藥和工質局

案情介紹:2018年3月,蒼溪大潤發超市華昌珠寶專櫃先將珠寶售價上調2000元,再採取“刮獎抵現金”方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專櫃將印有“抵扣2000”和“謝謝惠顧”的兩類刮刮獎券分開放置,並在刮刮獎券背面注有暗號予以區分。在消費者抽獎環節中,專櫃有選擇性地讓其“中獎”,即:消費者只有一人且購買意願強烈,就讓其刮中“抵扣2000”刮獎券;消費者人數較多且購買意願一般,就將兩類獎券按人數比例混合後讓消費者抽獎,確保有且只有一人刮中“抵扣2000”獎券,待消費者“中獎”後再鼓動其購買珠寶。該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廣元市蒼溪縣食藥和工質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5萬元。

案件評析:2018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珠寶店裏的抽獎坑你沒商量”,揭露了有獎銷售中的消費陷阱,引發社會關注。廣元蒼溪縣食藥和工質局結合實際,舉一反三,迅速確定人流較集中的行動重點區域,第一時間開展外圍排查及案件查處工作。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及時向社會披露抽獎式有獎銷售騙局,對不法經營者造成了震懾,對消費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社會反響良好,受到廣大消費者的讚譽。

宜賓寶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業詆譭案

辦案單位:宜賓市翠屏區工商局

案情介紹:宜賓寶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寶馬品牌汽車銷售維護服務。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該公司爲了宣傳其銷售的寶馬5系(2.0T)汽車在維修保養上的優勢和性價比,在其經營場所製作擺放了一幅寶馬5系(2.0T)、奔馳E級(2.0T)、奧迪A6L(2.0T)品牌汽車日常維修保養費用對比表。該表顯示寶馬5系(2.0T)各項日常維修保養費用均低於奔馳E級(2.0T)、奧迪A6L(2.0T)品牌汽車。經執法人員對當地從事奧迪和奔馳兩個品牌汽車的經銷商調查覈實,並對比當事人寶馬5系(2.0T)汽車保養、維修費用清單,其所列舉費用對比項目均屬編造,嚴重損害了競爭對手商品聲譽。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宜賓市翠屏區工商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12萬元。

案件評析:本案當事人採取費用對比形式,惡意貶低他人銷售產品以達到推銷自己產品的目的,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單位多方詢證,收集、固定大量書式證據,確保了案件定性準確,維護了被侵害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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