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發聲引發名譽權訴訟 什麼情況下構成名譽權侵害?

微信羣發聲,引發名譽權訴訟

方某與嚴某曾同爲寧海某公司員工,兩人又是同一個微信羣成員,這個羣共186人,稱得上是一個大羣。2017年7月,方某從公司辭職,嚴某接替方某成爲該公司負責出口退稅的會計。2018年2月,嚴某與方某因觀點分歧在微信羣裏發生爭吵,之後升級成爲罵戰,諸如“潑婦”“擦屁股”“拔嘴精”等等不文明用語從兩人口中不斷冒出。

之後,方某以嚴某在微信羣聊天過程中,公開捏造自己工作不力,因此損害了公司利益而被辭退等虛假信息,並使用“遺臭萬年”等侮辱性詞語貶低自己的人格,讓同行、同事對自己的社會評價大爲降低,已嚴重侵害其名譽權爲由,向寧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禮道歉,賠償相關損失。幾乎在同時,嚴某也採取了相同的“反擊”措施,其以方某無中生有誣陷自己散佈謠言、使用不雅詞語、以言語暴力威脅恐嚇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與名譽權爲由,也向寧海法院提起訴訟。

微信羣發聲引發名譽權訴訟 什麼情況下構成名譽權侵害?

寧海法院經審理認爲,方某與嚴某因工作原因產生分歧,在微信羣中運用不文明用語相互指責、謾罵,但所用詞語均系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口語化詞語,雖有不妥,但不足以對雙方的名譽造成損害。且雙方在審理過程中均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因上述言語造成自身屬性和社會評價的降低,故對雙方的訴請均予以駁回。

兩個月後,寧海法院又審理了一起與微信羣相關的名譽權糾紛。

楊某與陳某、劉某均爲寧海某公司職工,2018年3月16日下午,該公司人力資源科和辦公室接到了由某討債公司打過來的電話,內容是向楊某追討欠款。接電話的陳某、劉某以私事不該打公司電話爲由,向對方表示不滿和拒絕。之後,兩個辦公電話遭遇“呼死你”騷擾,20分鐘內對方共撥打了36次電話,造成兩個辦公電話被佔線,對公司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隨後,陳某、劉某先後在公司內部中層幹部交流羣發送了這樣一條消息:“各位領導,辦公室電話被向楊某討債的電話騷擾,現在電話線拔掉了,有工作事情請打短號”。

楊某知道這件事後表示,他本人並未負債,討債公司追債屬找錯對象,而陳某、劉某未了解實際情況,擅自在公司羣內發表上述言論,明顯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由於雙方交涉無果,楊某將陳某、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公開在微信羣內發帖道歉。

微信羣發聲引發名譽權訴訟 什麼情況下構成名譽權侵害?

什麼樣的情況下構成名譽權侵害?

如今,朋友圈、微信羣等已是人們與他人進行信息交流和溝通的重要工具,隨着這種虛擬空間的不斷拓展,其也成爲產生名譽權糾紛的新的特殊場所,據基層法院介紹,近年來,由朋友圈、微信羣、QQ羣等互聯網平臺引發的名譽權糾紛越來越多,值得引起高度關注。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社會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在社會和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名譽對每一個公民來說都有着重要的意義,在一定情況下,甚至可能成爲其是否能夠在社會立身的關鍵,所以,一個人的名譽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財產,如果名譽權被損,理應通過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這項特殊權益。

作爲一個嚴肅的法律概念,名譽權受損或被侵害是有着嚴格界定的。要認定一個人的名譽權是否遭到他人的侵害,並不是由個人的主觀感受來決定的,也就是說,不能因爲某人認爲自己的名譽受到了侵害,就可以將其作爲結論,特別是當這種爭議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就必須按照相關法律對這種爭議行爲進行審查。

微信羣發聲引發名譽權訴訟 什麼情況下構成名譽權侵害?

那麼,法律上是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的行爲的呢?

對此,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作了詳細解釋。

微信羣發聲引發名譽權訴訟 什麼情況下構成名譽權侵害?

看一個人的言行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主要是要考慮四方面的因素。

01

看行爲人在客觀上是否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侮辱、誹謗等行爲。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爲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爲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而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典型特徵可以稱之爲無中生有。

02

看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但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就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如醫院無意中泄露了病人的重要隱私,造成其社會評價的下降,雖然醫院並非故意爲之,但仍然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03

名譽權被侵害總是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相聯繫,因此,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一種特殊的現象,如有人對某些特定的人進行侮辱或誹謗,雖然故意使用了代號或假名,但如果周邊的人一看便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樣的侮辱或誹謗仍然將被認定爲侵犯名譽權。也就是說,只要侮辱或誹謗的對象爲特定環境和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04

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爲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衆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爲人的某些行爲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我們回頭再看寧海法院判決的兩個案例,法院之所以判決前一個案件雙方當事人互訴對方均不構成侵權,主要原因是雙方在微信羣裏的不文明言語還不足以對雙方的名譽造成損害。而第二個案件的被告被判不侵權,是因爲兩被告發在微信羣的內容並沒有使用誹謗、侮辱性言辭,也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侵害名譽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旦在法律上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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