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某与谢某于2014年10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赵某离婚后自愿一次性向谢某支付10万元”。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和好,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两年后,双方感情再次破裂并正式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谢某认为赵某没有履行2014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向其支付1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为附条件协议,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均以离婚为条件。当数份离婚协议共存且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考虑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最终用于离婚登记。本案中,赵某与谢某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后一份离婚协议双方明确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实质是对前一份离婚协议财产分配的变更,且前一份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故谢某要求赵某向其支付10万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因离婚涉及的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商议往往不是一锤定音,因此,在不同时间节点分别签署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基于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当多份离婚协议书共存发生争议时,用于离婚登记且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此,建议协议离婚时应认真对待提交给离婚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对于确有原因私下签订离婚协议,未将真实意图记载于离婚协议书中的,应当另行签订形式、内容更为严格的协议,以避免弄巧成拙,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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