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5日消息,爲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委聯合發佈《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衆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3年時間內,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通知》顯示,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要求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以下爲《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衆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教育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爲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現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衆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爲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鑑證諮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應當單獨覈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

本通知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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