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本就不易

  孩子還是嗷嗷待哺的年齡

  最基本的租房問題卻受到了阻礙

  究其中介退租的原因

  竟是因爲懷中的嬰兒

  這個理由真的合法合理嗎?

  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1

  Q1

  您好,我們夫婦和我們的小嬰兒現在北京租房,3月份籤的合同,現在中介要求我們退房,說是因爲有嬰兒他們不租,說這是他們公司的規定有嬰兒不租!說租之前就說了但我不記得的。現在他們想強行要我們退房,請問我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該去找哪個有關部門打哪個電話反應?他們說不租給嬰兒的公司規定是合法合理的嗎?如果我打官司贏得幾率是多少呢?謝謝!

  A1:

  你好,你們應當以簽訂的合同爲準,若雙方簽訂和合同條款中有此項約定,則應當退房,反之,中介無權要求,你可以法院起訴要求中介承擔相關賠償。

  若你們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爲有效。 合同中約定有嬰兒不租,該規定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中介公司或者業主的個人要求,應當被尊重。雙方應當以書面合同爲準,若合同中未寫明,則中介無權要求你們退房。反之,中介強行要求你們退房,你們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去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今社會,我們每個人應當有契約精神,應當認真審視並遵守自己簽訂的每份合同,這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2

  Q2

  我們公司屬於建築有限公司,是原來的國企改制出來的,現在公司經營不善,拖欠我們職工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並且還欠有外面私人借款,我們職工已經申請勞動仲裁了,可是公司不執行,我們又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是公司賬戶沒有錢,現在公司要求破產,那麼我們的錢怎麼辦?

  A2:

  你好,現公司申請破產,法院會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來處理你們的問題。

  首先,對於企業如何破產,我國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同時,該法也着重保護企業員工的利益,對於你們的工資及其他而言,清償順序在第一位。

  其次,本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最後,你們不必擔心,企業破產後,應當第一順序的清償你們的工資及其他。需要你們及時的去破產清算組關注破產情況,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Q3

  小區配電箱故障,零線短路,380伏電入戶,致30多戶居民家電器受損,還有一家發生火災,經鑑定損失達20多萬。供電公司說歸物業維護,後接管的物業公司說是供電公司的責任。究竟誰該爲居民損失負責呢?

  A3:

  你好,究竟誰應當承擔責任,需要分情況而定。

  首先,要依據產品質量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1)是否爲公用部分電路的質量問題,是否超過了產品及安裝質保期,如果在質保期限內則由生產及安裝施工方承擔責任;如果不是質量問題或已經超過了質保期,是由於日常維護不到位造成的,那就應當由物業管理方承擔責任;(2)是否由於供電公司原因造成電箱故障,若物業公司日常進行了維護且無法避免,則應當供電公司承擔責任;若有人惡意違規用電導致電箱故障,那麼就應該由違規用電的承擔主要責任,故意破壞導致的,應該由惡意破壞者承擔責任。

  其次,確定究竟是由誰承擔責任,需要由專門的鑑定部門進行鑑定。你們可以將物業公司、供電公司以及生產及安裝施工方一同起訴,後申請法院進行鑑定,以鑑定結果爲依據,誰的責任誰承擔賠償。

  最後,希望我的解答能夠幫助你解決問題。

  4

  Q4

  我父親在2018年7月12日在勞動工地幹活的時候,根據工友反應因爲託舉重物導致突發腦溢血,到醫院醫生就下了病危通知書,最終經過4天搶救無效身亡,現在人在醫院太平間。工地目前不承認工傷,不願意付責任,還說超過48小時才死不算工傷。請問我該怎麼辦?

  A4:

  你好,你們的情況較爲特殊,需要相關的鑑定作爲依據才能被認定爲工傷。

  首先,鑑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主要是受到事故、意外傷害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你父親是在4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工作時間突發腦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但對個別特殊情況,也可比照工傷待遇處理。

  其次,工作時間突發腦出血是否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勞動部曾先後出臺了兩個覆函,第一個覆函《勞辦發(1994)177號》認爲,高血壓發病的情形不作爲工傷處理。而第二個覆函《勞辦發(1996)133號》則明確瞭如果某些疾病是由於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與工作有緊密聯繫的,在工作中突發時,可以作爲特殊情形,認定爲工傷。

  最後,根據司法實踐,你們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要求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長期工作與腦出血病發是否有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若該鑑定具有因果關係,則可以作爲特殊情形,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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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我在實習期間辭職,單位讓我把實習期單位給繳納的五險給單位補回去,請問我給單位補繳嘛?

  A5:

  你好,你不需要補繳,你單位的做法無任何法律依據。如果單位剋扣你的工資,建議先與單位積極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首先,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見,給職工繳納保險是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故只要你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給單位補繳社保費用的法律規定。單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你不需要補繳。如果單位以此剋扣你的工資,你可以先於單位積極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走法律途徑解決:先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勞動訴訟。

  感謝值班律師:

  (河南鄭州 宋成帥)

  願你慢慢長大,願你有好運,

  如果沒有,希望你在不幸中學會堅強;

  願你被很多人愛,如果沒有,

  希望你在寂寞中學會寬容。

  實習小編 | 張瑞航

  實習法務 |汪瑤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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