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产前检查可以及早发现心力衰竭征象。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进行1次产前检查;在妊娠20周后,尤其是32周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

发现心力衰竭征象应住院观察,即使孕期顺利,也应在36~38周住院待产。

为了防止心力衰竭,孕妇应充分休息,每日保证10小时睡眠,避免过劳及情绪激动;饮食上要避免营养过剩,以免体重过度增长,适当限制食盐量;预防和治疗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包括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纠正贫血,治疗心律失常;定期行超声心动图检查,动态观察心脏功能。

孕妇心力衰竭的治疗原则与未妊娠女性类似是医生做决定的事情,照例不过多叙述。

至于分娩方式,如果按照前述标准心功能I-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可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如果有产科指征或心功能Ⅲ~Ⅳ级,则行剖宫产。

对心脏病产妇可放宽剖宫产指征,避免长时间宫缩引起血流动力学改变,减轻产妇的心脏负担。

产后3天之内,尤其产后24小时也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是妊娠合并心脏病的严重并发症,易诱发心力衰竭。

如果产妇的心功能较差,为了保证产妇休息和保存体力,不必强求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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