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聽證”這些內容你都瞭解嗎?

在徵地過程中,需要或可以召開聽證的條件根據不同環節的工作重點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在土地徵收和安置村民的過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

(1)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2)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3)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請批准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2)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爲、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2)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3)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徵地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的環節,舉行聽證的要求不同,當事人應當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充分了解並運用法律允許的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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