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围绕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引导侦查。该案中,未佩戴口罩的福永顺丰物流快递员康某昆,欲从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裕华园小区南门出小区,被防疫检测点工作人员(小区保安)凌某宁等人劝阻后,拒绝戴口罩并辱骂工作人员,之后将阻拦其的凌某宁殴打致右手掌骨骨折,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

来源: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宝检快讯

News-Flash

2020年3月20日,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我区首例暴力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犯罪嫌疑人康某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中,未佩戴口罩的福永顺丰物流快递员康某昆,欲从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裕华园小区南门出小区,被防疫检测点工作人员(小区保安)凌某宁等人劝阻后,拒绝戴口罩并辱骂工作人员,之后将阻拦其的凌某宁殴打致右手掌骨骨折,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

我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办理。

一是严把提前介入关

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围绕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引导侦查。尤其注重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言词证据之外的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努力将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

二是严把批捕质量关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就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把握司法解释关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认定,重视对被害人职务身份的审查,厘清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适用。

三是严把办案效率关

准确把握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及时办结,在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效打击了涉疫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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