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一藥店疫情期間售假口罩案開庭,被控銷售僞劣產品罪)

新京報訊 26日上午,北京連鎖藥店康佰馨董事長李東涉嫌銷售假口罩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李東等三人被指控銷售僞劣產品罪。該案旁聽人員向新京報記者介紹,被告人穿防護服出庭。

被控售假口罩銷售額達400餘萬

根據公開資料,1983年生的李東案發前是北京京海康百馨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京海艾康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此次和他一起受審的還有山西某藥品企業的李某某和無業者羅某某。三人此次均被指控銷售僞劣產品罪。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東夥同李某某、羅某某從山東省高密市儀某某(另案處理)處進購標註“3M”“9001”“9001V”“9002V”等字樣的口罩50餘萬隻,銷售至北京市朝陽區等地和外省市藥店或個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00餘萬元。後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朝陽區多家藥店等地查獲涉案口罩共計2.4萬餘隻。經覈實,上述口罩系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鑑定,上述口罩過濾效率數據不符合KN90標準要求。

被告人李東於2020年1月30日,李某某、羅某某於2020年2月1日先後被警方查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爲,李東等三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均應當以銷售僞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控辯雙方爭議是否“知假售假”

據旁聽人員介紹,此次的庭審並非線上,被告人被安排穿了防護服、佩戴護目鏡出庭。

庭審從9點持續至13點30分,辯護人均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名被告人是否“知假賣假”。辯護人認爲,涉案口罩被認定爲假冒商標的商品是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鑑定,有行政執法處罰價值,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爲證據。

“李東本人的原話是,他認爲自己是經營了十幾、二十年的藥房連鎖店企業家,守護消費者健康是他的情懷,他從來沒有意識要賣假口罩,也不知道賣的是假口罩,他對客觀產生不良影響比較後悔,售假不是他的本意。”旁聽人員介紹,辯護人當庭表示被告人不可能在當時的時間點上知道涉案系假口罩。稱李東於1月21日就進購涉案口罩,對方公司提供了營業執照和正規質檢報告和發票,因此不能判斷他存在知假售假的主觀故意和僥倖心理。遭到消費者投訴後,他於1月26日下架了涉案口罩。另兩名被告人則辯護稱,被委託進貨中,他們爲了利益在中間加價1元,但沒認識到口罩是假的。

公訴機關認爲,在疫情嚴重期間,以低價格買口罩,當事人應該知道其中有問題。三名被告人的行爲破壞了防疫,造成了很大社會影響,對三人分別提出15年、10至12年及9年的量刑建議。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東的行爲已觸犯刑法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僞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根據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建議判處李東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董耔驛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洋 責任編輯:董籽驛_NA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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