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義務的概念和特點

 人民警察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爲的約束。人民警察義務具有以下特點:

1.人民警察義務主體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義務是基於人民警察的職務關係而產生的,因而承擔和履行義務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纔是這些義務的承受主體。

2.人民警察義務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爲國家公務員,受國家委任而執行公務,其在法律上的義務是平等的。這種平等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先,無論其職務高低,資歷深淺,警種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設定的人民警察義務。

 第二,國家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對人民警察的公務行爲實行監督,對任何警務人員的違法行爲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3.人民警察義務直接決定於國家的任用行爲。

 人民警察擔任職務,執行公務,反映了國家對人民警察的任用關係。因此,人民警察的權力、義務來源於國家的任用行爲,只有國家選任他爲人民警察時,他才必須遵守人民警察義務,如果其脫離了與國家的任用關係,則其作爲人民警察的義務也就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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