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先,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

 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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