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守法合规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后,应给存款人出具开户登记证。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上述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因第1、2项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他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第1,2项情形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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