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群众

唉,讨债的官司赢了,钱还没拿到,对方突然又被人起诉要还一笔好几十万的债务,这里肯定有猫腻!愁死人了,怎么办啊?

检察官

这恐怕是虚假诉讼吧!可以找检察院啊,里面有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帮得上你的忙。

【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简称民行部门,主要职能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支持,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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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检察如何“亮剑”虚假诉讼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权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进入赣州市检察机关监督视角,虚假诉讼监督也被作为常态化的专项监督工作来开展。自2017年以来,赣州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开展虚假诉讼监督12件,涉案金额350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权威。

身边案例:“灵机一动”让别人还钱,检察监督避免“冤枉债”

张某欠胡某15万元不还,胡某多次讨要未果。一天,张某脑筋一转,提出可以通过打一场“官司”,让张某作为股东之一的赣州某公司来还这15万元。胡某心想:管他谁还,只要能实现债权就好了。于是,张某提供了虚假的某公司与胡某妻子刘某的合作协议及15万元的收据收款,由刘某持虚假合作协议起诉赣州某公司还钱,案件以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发现这是一起“假官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此虚假诉讼案,维护了赣州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身边案例:疏忽大意“官司上门”,检察监督为其维权

杨某某明明还清了向黄某某的借款260万元,却万万没想到黄某某向法院起诉他还钱!原来是杨某某因疏忽大意,要还钱时没有取回借条,而黄某某“贪心”有点大,2016年7月,手持借条和账本向法院起诉。要杨某某还这260万元。因为杨某某没有按期提供相关已经还钱的证据,法院就判决支持了黄某某主张。但在2019年4月,“贪心大”的黄某某涉嫌虚假诉讼被刑事立案,侦查机关查明了杨某某实际已经还清借款。检察机关发现后,经审查认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杨某某已还清借款,却恶意凭之前杨某某借款的借条诉至法院,涉嫌虚假诉讼,于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此虚假诉讼案,让杨某某的合法利益最终得以维护。

身边案例:亲戚担保“担”出事,检察监督来帮助

胡某某为小舅子向陈某某借款50万元作担保,没想到却“担”出事来了!他家小舅子老老实实把钱给还了,但又不知道把借条给要回来,还不跟姐夫胡某某说一声。陈某某见有机可乘,就动了“歪心思”,拿着这张借条就上了法院,起诉胡某某承担担保责任还这50万元钱。陈某某有借条,胡某某又不知小舅子已经还钱,法院就判决胡某某承担担保责任。检察机关发现后,审查认为陈某某明知胡某某的小舅子已经还钱,还拿着借条起诉胡某某,于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此虚假诉讼案,让胡某某“担”出来的事终究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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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普法课堂

【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什么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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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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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问题一般表现形式

【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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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危害

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以案释法】当虚假诉讼遇上检察监督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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