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羅永浩作爲有限公司的股東,簽下爲公司擔保的協議,從而對公司承擔了超出自身出資即股權價值的責任,其實並非罕見的操作,而基本上是海量小企業、新企業(注意新企業未必就是創新企業)、民營企業的控制人的共同命運,這是否顛覆了現代公司法的基石之一“股東有限責任”呢。事實上,由於他們的行爲深深地影響、主導着公司的表現,小股東們尚可以以“大股東搞砸的話,虧得比我們多”來自慰,但那些可以提供資金的外部人(債權人)只有在這些控制人交出無限責任性質的擔保條件後,纔會願意交出自己的錢。

拿別人的錢去折騰情懷、而且沒成功的,不是一個好的企業家,因此負上鉅額債務,也沒啥太大委屈。

以來源:底層設計師

作者:繆因知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經濟觀察報管理與創新案例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網紅”企業家羅永浩由於爲他創辦的錘子科技公司擔保,而負下了1億元的債務,近日他表示哪怕“賣藝”也將努力還債、不賴賬。不少人也再次讚揚羅永浩是“有情懷”的企業家,說他雖然屢戰屢敗,但精神不倒。

從傳播角度,羅永浩這個表態本身自然挺好,但“有情懷”的桂冠,希望還是能夠留給拿自己的錢去探索夢想的人。拿別人的錢去折騰情懷、而且沒成功的,不是一個好的企業家,因此負上鉅額債務,也沒啥太大委屈。

兩種股東,兩種命運模式

羅永浩作爲有限公司的股東,簽下爲公司擔保的協議,從而對公司承擔了超出自身出資即股權價值的責任,其實並非罕見的操作,而基本上是海量小企業、新企業(注意新企業未必就是創新企業)、民營企業的控制人的共同命運,這是否顛覆了現代公司法的基石之一“股東有限責任”呢?

答案:是,也不是,或者說微觀是,宏觀不是。

對羅永浩等一衆操持公司繼續借錢的創業老闆而言,他們當然沒有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庇護。但對廣大投資型普通股東而言,他們仍然受到了有限責任制度的堅實保護。甚至可以講。正是由於後者享受了有限責任制度的豁免,前者如羅永浩等才需要被帶上“籠頭”。他們本來就是兩種股東,理當具有不同的命運模式。

普通股東的有限責任:有限“不負責”的自由

從歷史上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興起晚於無限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即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令股東在一家公司中的損失有限度、由預期,即“虧完爲止”。在傳統的實繳資本制即公司成立時必須一次性繳清出資的環境下,這更是意味着股東的義務“在出現時即已完成”——只要繳清出資、令公司依法成立,股東就可以不再爲公司付出一分錢、出一份力。最壞的結果也不過實繳或認繳的資本全部虛擲。

可見,有限責任的制度意義就在於保障股東“不負責”的自由。這並不意味着法律鼓勵了股東的放縱,因爲集中管理是現代公司的另一項基本特徵。董事、經理的人數可以少,卻是公司必須設立的職位。股東本來就不是公司的直接治理機構,股東的基本作用是選出董事監事,並由董事選出直接負責經營的經理。

當股東股東可以在出資限度內“不負責”,有了“止損保障”後,就可以較安全地把財產投向數量無上限的公司。

這樣的好處有三方面,一是爲更多的企業提供了獲得融資的機會,因爲股東即便不算很瞭解這家公司、甚至對這家公司不是很看好,也仍然能爭取他來適度投資。二是爲公司的專業化管理提供了空間,既然股東只負有限責任,他就無需對個別所投資企業所能出現的債務窟窿過於操心和擔心,職業的經理人也就能有更多的獨立經營決策甚至冒險的空間,不必事事請示股東、提高專業化水平。三是不奢望“跑贏市場”的投資者可以儘量分散投資於多個公司、分散個別公司的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效益,其中一種極致的做法就是購買大盤指數基金,在財務效果上相當於在每個上市公司中購買了一定的股份。我們有着五花八門的本職工作的芸芸衆人雖然一方面自嘲爲“韭菜”,另一方面仍然勇於投資,本質上就是由於我們受到了有限責任的保護。

實控人引入債權資金時的無限責任:“負大債”源於“負大責”

誠然,現實中有一類股東並不“不負責”,而是“負大責”,他們同時也是公司董事、經理或幕後的實際控制人。羅永浩就是這樣。賈躍亭、小馬奔騰爲妻子留下鉅債的創始人以及諸多爲公司簽下擔保協議、對賭協議的股東皆是。

但是,他們“負大責”又“負大債”,並非只是由於他們系股東,也不是由於他們爲大股東。哪怕是持股超過50%的絕對控股股東,哪怕依法行使了選舉董監事的積極權利,若確實不參與經營,也不用擔心失去有限責任的金鐘罩。即使大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數爲了公司利益而設定質押,其承擔的依然是有限責任。

羅永浩等人的商業本質實際上已經已經超越了只想安靜做個財務投資者的非控制股東,而成了公司的實際操盤手。不僅如此,他們還運作了超過公司股本金的資金,他們從別人那融入的資金,超過了自己乃至所有股東的資金投入。他們對公司的命運負責,他們理當對公司全神貫注,他們無意享受對公司“不負責”的自由,相反,他們對外交遊時強調自己能對公司負責,並試圖以此取信於人。

而當公司自有資產不夠豐厚到作爲“資產墊”時,尋求融資者建立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他們放棄作爲平凡股東的有限責任,以自己在公司股權以外的財產設定擔保,即所謂無限責任。這並不是他們純然“無私”的表現,只是他們基於自身的利益判斷,而認爲這一做法能夠令公司整體獲利,並令自身作爲主要利益關聯方獲利。

事實上,由於他們的行爲深深地影響、主導着公司的表現,小股東們尚可以以“大股東搞砸的話,虧得比我們多”來自慰,但那些可以提供資金的外部人(債權人)只有在這些控制人交出無限責任性質的擔保條件後,纔會願意交出自己的錢。

公司財務中的一個基本原理是股東愛冒險,債權人不愛冒險。因爲對債權人來說,公司烈火烹油,自己也照樣只能還本取息,公司雞飛蛋打,債權卻得同歸於盡。因此,他們若信不過公司作爲債務人的人品或運氣,就會請公司的控制人來分享作爲債權人的驚險,這只是民事擔保法在公司法的合理延伸。而相對中間過渡化的股東責任形態,如歷史上曾有過的“按份無限責任”、“有限連帶責任”均以不再能與這類“超股東”人物的控制力形成平衡。

控制人承擔無限責任不是萬能解法:個人破產製度來襲後

賠上家產,賠上青春,是公司控制人們最後的大招。但擔保協議、補償協議從來就不是風險控制的良策。羅永浩尚能以慘烈面對世人,他的債權人卻恐怕只能慘淡地暗自舐傷。

羅永浩也許比我們多數人更能吸金,但羅永浩不是羅大佑,羅永浩也不是李敏鎬,昔日新東方學校的理想主義導師就算賣藝,大概能換來的現金流也搞不出像樣的資產證券化。正如一些人質問的:那些人當初讓老羅簽下一億元擔保協議的,是幫他呢?是坑他呢?你覺得老羅自己就能還一億元,這真是好大的信任啊。而如果那些借錢給錘子科技的決策者用的也不全是自己的錢,那意思就更大了。

羅永浩此番強調自己不會讓公司破產躲債。這是個正面的表態。然而,無論他簽署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協議,公司破產只是免了公司的債,他作爲擔保人的債務反而會因爲主債務人喪失能力而變得更瓷實。我國尚未實行個人破產製度,除了不要父債子還外,個人債務包括擔保產生的債務是會被追責至生命終止之日的。

這當然是對自然人特別是企業經營者較不友好的制度,雖然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無對個人破產法立法的規劃,但個人破產製的前景仍然值得一提。今年10月溫州法院曾推出所謂“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債務清理。雖然在那個案子中,被免除責任的人其實是本該受有限責任保護的小股東,但遭遇了破產公司負有鉅額債務的特殊情境,不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終究是會立法賦予人更多重起的機會的。屆時,羅永浩可能還不服老地奮戰在前線,那對債權人又意味着什麼?

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是對債務的強制限縮,意味着債權的“收不回”從商業狀態變成了法律現實,這種新玩法將倒逼債權人更爲審慎,不僅在意債務人與擔保法當下的償債能力,更需關注債務人的總償債能力是否會“熔斷保險絲”。這當然也可能導致融資變得更困難。故其屬於金融市場更爲發達、資金擁有者也可以更爲穩健、不盲目的高級經濟體,亦屬於我國的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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