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在線方式一審公開宣判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對唐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被告人唐某甲實際控制楊某、王某等人的證券賬戶;被告人唐某乙實際控制蘇某、張某等人的證券賬戶。

其間,被告人唐某甲夥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爲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並在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關聯時間內,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爲,違法所得共計2,580餘萬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2,440萬餘元,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140萬餘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的情況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與唐某丙的行爲均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唐某丙屬於情節嚴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爲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動到案,且到案後均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故認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唐某甲在審理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繳操縱證券市場全部違法所得及預繳全部罰金,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和各名被告人的具體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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