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述“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叄拾萬元的行政處罰。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13號)顯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爲。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13號)顯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爲。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行爲。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間,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原渠道經理施XX通過留存投保人身份證複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義辦理銀行借記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單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撥打公司400電話、模仿投保人簽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共辦理保單貸款16筆,涉及投保人14人,貸款金額87.00萬元,已交保費479.83萬元。

宋文通在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擔任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期間,未有效履行管控職責,對上述違法行爲管理不力,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決定對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3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宋文通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爲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

地 址:南通市人民東路159號

主 要 負 責 人:王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行爲。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間,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原渠道經理施XX通過留存投保人身份證複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義辦理銀行借記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單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撥打公司400電話、模仿投保人簽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共辦理保單貸款16筆,涉及投保人14人,貸款金額870000元,已交保費4798292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投保人投保單、投保人身份證複印件、江蘇銀行借記卡複印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叄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日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3號

被 處 罰 人 姓 名:宋文通

住 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都市華城

身 份 證 號 碼:33252619810404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違法行爲。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間,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原渠道經理施XX通過留存投保人身份證複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義辦理銀行借記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單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撥打公司400電話、模仿投保人簽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共辦理保單貸款16筆,涉及投保人14人,貸款金額870000元,已交保費4798292元。

宋文通在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擔任中美聯泰大都會南通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期間,未有效履行管控職責,對上述違法行爲管理不力,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投保人投保單、投保人身份證複印件、江蘇銀行借記卡複印件、調查筆錄、宋文通身份證複印件、崗位職責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向投保人隱瞞辦理保單貸款”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宋文通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捌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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