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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菏澤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菏金罰決字〔2023〕30號),被處罰的公司爲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簡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該公司因編制虛假資料,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違反了相關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菏澤監管分局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罰款36萬元。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3年10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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