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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判決書,因借款人金桔萊債務違約,國信證券和萬某某作爲債權人將其及擔保人母公司*ST秋林、*ST秋林董事長等告上法庭,索要1.7億餘本息。由於事實清楚且訴求合理,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請求。

2016年,國盛證券、萬某某作爲委託人,分別與萬向信託(受託人)簽訂了信託合同,約定萬向信託將信託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向金桔萊公司發放貸款。保證人爲*ST秋林及董事長李亞、嘉頤實業、頤和黃金。委託人爲本合同項下唯一受益人,同時還約定了其他有關事項。其中國盛證券與萬向信託簽訂合同落款日期爲2016年9月7日,萬某某與萬向信託簽訂合同未簽署落款日期。

2016年9月12日,萬向信託與金桔萊公司簽署了信託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爲2.7億元,貸款總金額以貸款人累計實際劃付至借款賬戶的金額爲準,貸款用途爲補充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爲24個月;貸款利率爲固定利率即年利率7.9%,借款人應在各期貸款起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預付利息。同日,*ST秋林及董事長李亞、嘉頤實業、頤和黃金與萬向信託簽訂保證合同。

2016年9月23日,萬向信託向金桔萊公司發放第一期信託貸款3020萬元。2017年3月28日,萬向信託向金桔萊公司發放第二期信託貸款1.4億元。以上合計1.7億元。

2018年10月12日,金桔萊公司向國盛證券及萬向信託出具承諾函,載明:信託貸款第一期3020萬已經於2018年9月25日到期,由於我司目前資金緊張,無法按時歸還信託貸款本金,我司承諾於2018年10月12日歸還本金200萬元,2018年10月29日歸還本金200萬元,2018年11月15日歸還本金400萬元,2018年11月28日歸還本金400萬元,2018年12月15日歸還本金1080萬,期間利息按原合同利率執行。

2019年1月4日,因金桔萊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的本金或支付利息,萬向信託按照信託貸款合同約定的發送書面通知、函件等的有效地址,使用EMS向金桔萊公司送達了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要求金桔萊公司於2019年1月11日前償還剩餘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金等。並將上述通知材料一併寄送至保證人處,要求其2019年1月12日前旅行擔保義務。

2019年1月11日,國盛證券與萬某某作爲委託人,萬向信託作爲受託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該信託貸款合同及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和擔保權益轉讓給國盛證券與萬某某。同月17日,萬向證券向金桔萊公司和各擔保人發送了債權轉讓通知。

國盛證券、萬某某確認,第一期貸款金桔萊公司已歸還本金300萬元以及全部利息,第二期貸款的預付利息已支付,2018年9月28日前的貸款結息日應付利息均已支付。由於其餘本息尚未清償,國信證券和萬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1、  金桔萊公司和擔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償還相關貸款本金1.67億;

2、  金桔萊公司向原告支付貸款利息人民幣310.33萬元;

3、  金桔萊公司向原告支付貸款本金逾期的罰息(以逾期償還的貸款本金爲基數,按貸款利率的150%計收罰息,自貸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月25日爲175.54萬元);

4、  金桔萊公司向原告支付貸款利息逾期後的複利(以逾期償還的貸款利息爲基數,按貸款利率的150%按季計收復利,自貸款利息逾期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月25日爲1.43萬元);

5、  金桔萊公司向原告支付貸款提前到期賠償金人民幣105.89萬元(貸款提前到期賠償金=貸款提前到期日貸款本金餘額*貸款本金提前到期日(含)至貸款期限原屆滿日(不含)期間的天數*3%/360);

6、  金桔萊公司支付原告維權發生的律師費人民幣30萬元;

7、  金桔萊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

8、  *ST秋林及董事長李亞、嘉頤實業、頤和黃金對金桔萊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ST秋林辯稱債權轉讓不成立,未通知到債務人和擔保人,未發現債務人和擔保人已經收到了相關證據;合同違約責任過高,罰息和利息高於當事人承受標準;律師費不是給付,因其不是實現債權的必須合理費用;相關數額請法院重新計算。

嘉頤實業也表示不清楚債權轉讓事宜,不同意承擔利息、罰息和複利,要求駁回上述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借款人和保證人都曾爲此事召開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等,說明該合同充分表達了各方真實的意願。因此被告人應當承擔起相應責任。

由於金桔萊已經歸還了300萬本金,尚欠貸款本金1.67億。金桔萊公司已歸還第一期貸款的全部利息、第二期貸款的預付利息以及2018年9月28日前的貸款結息日應付利息,故金桔萊公司尚欠貸款利息爲310.33萬元。根據合同,借款人位按期償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就逾期部分按貸款利率的150%計收罰息,而利息部分,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就逾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利率的150%按季計收復利。因此國盛證券、萬某某的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且在合理範圍內。

最終法院判決,金桔萊歸還國盛證券、萬某某借款本金1.67億元,支付利息310.33萬元;支付罰息175.54萬元(暫計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後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未付貸款本金爲基數按年利率11.85%計算);支付複利1.43萬元(暫計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後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複利以未付貸款利息爲基數按年利率11.85%計算);支付貸款到期賠償金88.67萬元;支付律師費30萬元;

*ST秋林及董事長李亞、嘉頤實業、頤和黃金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駁回國盛證券和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0.9萬元、財產保全申請費0.5萬元,共計91.40萬元,由國盛證券、萬某某負擔960元,其餘由被告承擔。

由於非上市公司的信用等級和償款能力較差,因此作爲借款人很難籌措到所需資金,作爲關聯方的上市公司大多會出面做出擔保。違規擔保也逐漸成爲了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原因。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側面反映了上市公司內控不嚴、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僅僅讓上市公司深陷泥沼,更是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權益。

除受子公司拖累外,*ST秋林自身也是麻煩不斷,董事長失聯、黃金丟失,現在更是面臨退市危機以及衆多訴訟纏身,管理的失控讓百年老店最終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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