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由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以黃文海爲首,梁建軍、梁海林、梁小軍、梁建文、梁武斌、黃新龍等人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經大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文海等7人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判決其犯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判處1年至4年8個月不等刑期。大新縣法院經審查認爲,大新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控的以被告人黃文海爲首的犯罪團伙11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聚衆鬥毆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認定黃文海、梁建軍、梁海林、梁小軍、梁建文、梁武斌、黃新龍等人爲“惡勢力犯罪團伙”,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近日,由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以黃文海爲首,梁建軍、梁海林、梁小軍、梁建文、梁武斌、黃新龍等人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經大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文海等7人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判決其犯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判處1年至4年8個月不等刑期;判決農海鋒等4人犯聚衆鬥毆罪,判處10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刑期。

大新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黃文海爲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公開宣判

◀大新檢察院經審查認爲 ▶

大新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黃文海爲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公開宣判

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黃文海長期糾集梁建軍、梁海林、梁小軍等人在一起,逐漸形成以黃文海爲首,成員相對固定的犯罪團伙,在大新縣雷平鎮懷陽街、懷仁村等路段爲走私車輛看路望風,對妨礙走私車輛通行的村民多次實施故意傷害、聚衆鬥毆,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黃文海、梁建軍、梁海林、梁小軍、梁建文、梁武斌、黃新龍等7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惡勢力團伙。農海鋒、梁承軍、農建宏、黃海波等4人涉嫌聚衆鬥毆罪。遂向大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大新縣法院經審查認爲,大新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控的以被告人黃文海爲首的犯罪團伙11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聚衆鬥毆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認定黃文海、梁建軍、梁海林、梁小軍、梁建文、梁武斌、黃新龍等人爲“惡勢力犯罪團伙”,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大新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黃文海爲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黃文海犯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判決黃新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判決梁武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

判決梁小軍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判決梁建文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判決梁海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判決梁建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農海鋒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判決梁承軍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判決農建宏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黃海波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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