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众号又一侵权雷区:10W+后,等着你的可能是律师函警告

近年来,企业及明星对公众号名誉侵权的行为“一告一个准”,手握笔杆的创作者们,难道就没有防御的方法了吗?

作者 | 橙子&Ceci

出品 | 微果酱

今年7月份,某公众号因在文章中使用周冬雨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遭其控告侵犯肖像权,被判赔偿4万元。公众号在文章中利用名人效应辅助宣传早已见怪不怪,但近几年来,因为侵权而被名人提起一纸诉讼的事例却越来越多。

因为除了肖像权,名誉侵权也是被许多公众号运营者所忽视的“灰色地带”。

01说唱艺人状告公众号损害名誉

2018年10月,某说唱艺人控告一街头文化公众号侵犯其名誉权,将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

该说唱艺人称该公众号发布的两篇文章存在大量与事实不符且严重贬损其名誉、人格的内容。根据被告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截图,涉事文章的阅读量分别为三万五千多和八千多。

在庭审的过程中,该公司辩称文章素材来源于该说唱艺人的合作伙伴亲自陈述的内容,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该说唱艺人名誉权的行为,且主动删除文章。此外,在发布这篇文章之前,在微博等平台已经有过相关报道。因此,该公司认为索赔费用过高不合理。

2019年5月,法院判定涉事文章大部分内容可视为基本事实,但部分对事实的描述缺乏证据证明。最终,该公众号被判发布不少于7天的道歉声明并赔偿该艺人6000元。

近年来名誉侵权已经成为行业内避不开的话题,名人或企业状告***名誉侵权,基本“一告一个准”。 从判决书来看,该公众号文章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有三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最终被判名誉侵权,这提醒着我们,作为***,内容的真实性一点也含糊不得。我们能做的是从过往者中总结经验,心中建起判定内容侵权与否的秤,才能避免踩入名誉侵权的大坑。

02公众号名誉侵权屡见不鲜

近年来,公众号的打开率日趋下降,为了争夺流量,运营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往往更注重选取戳中用户痛点或极具争议性的热门题材,而忽视了其可能带来的法律的问题。

• 2016年7月,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表了一篇号称“7个小时破120万”的爆文——《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用词低俗并带有强烈的刺激性与暗示性。田朴珺状告该公众号损害其名誉,法院判决该公众号赔偿6万。 • 2017年7月,微信公众号“酷玩实验室”发表两篇针对百度的文章,其中含有大量未经调查、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带有极大贬损性质的内容,被百度索赔500万元。 • 2019年5月,微信公众号“差评”发布文章《拼多多店铺沦为博彩网站洗钱平台,单店日洗钱50万!》,拼多多决定对“差评”发起法律诉讼,并索赔1000万人民币。

据果酱妹观察,无论公众号的侵权对象是企业或是名人,涉事文章的内容都有以下共同点:

1、内容失实,主观臆断

有很多公众号打着“揭秘”、“探访”等旗号,传播未经证实的内容,譬如17年百度状告“酷玩实验室”,就是因为该号引用了大量未经实地调查,从各方汇编而来的“黑料”,再配以煽动性的评论刺激着读者阅读,对百度的名声造成直接性的打击,才被索要巨额赔款。

2、对所述对象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明星和品牌来说,微信公众号内容的传播速度已经让他们无法承受被“抹黑”的后果。如在微信搜索田朴珺,就会出现“田朴珺撩汉”的相关文章,尽管此事已过去3年,但田朴珺受到的名誉侵害并不会随着官司的胜诉而落幕。 不管这些公众号造成的名誉侵权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而为之,在法律的仗尺面前,运营者都需打起十二分精神,扫清名誉侵权的盲区。

03需要注意的名誉侵权“雷区”

就此,果酱妹特地咨询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网络版权团队的许可律师,对公众号运营者常见的名誉侵权问题进行解答,试图帮大家一一排雷。

Q1: 许多公众号推文中会使用影视人物形象或卡通IP形象作为配图,这是否会涉及侵权?

在公众号中使用影视人物形象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公众号是否有盈利的行为,如投放广告、推广或者公众号本身就是盈利性质的,往往都会被认定为盈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影视人物形象,构成对该影视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此外,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卡通IP形象构成对卡通IP形象版权的侵权。

Q2: 对于未经调查的内容进行整合发表,会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该事实属于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构成名誉侵权。

Q3: 针对品牌或个人的批判性文章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批判不属于贬低他人人格的,不构成侵权。名誉侵权主要是两种形式: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一般来说,避免上述两种行为便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Q4: 在公众号写作中,该怎么避免名誉侵权?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 一般来说,避免上述两种行为便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大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但市场却仍未规范,浑水摸鱼者众多,利用法律空子,在红线边缘试探。 公众号作为***时代“发声”的重要一环,运营者应意识到名誉侵权的危害性,需要更加谨言慎行,专注优质内容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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