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衆號又一侵權雷區:10W+後,等着你的可能是律師函警告

近年來,企業及明星對公衆號名譽侵權的行爲“一告一個準”,手握筆桿的創作者們,難道就沒有防禦的方法了嗎?

作者 | 橙子&Ceci

出品 | 微果醬

今年7月份,某公衆號因在文章中使用周冬雨的照片進行商業宣傳,遭其控告侵犯肖像權,被判賠償4萬元。公衆號在文章中利用名人效應輔助宣傳早已見怪不怪,但近幾年來,因爲侵權而被名人提起一紙訴訟的事例卻越來越多。

因爲除了肖像權,名譽侵權也是被許多公衆號運營者所忽視的“灰色地帶”。

01說唱藝人狀告公衆號損害名譽

2018年10月,某說唱藝人控告一街頭文化公衆號侵犯其名譽權,將其所屬公司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

該說唱藝人稱該公衆號發佈的兩篇文章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且嚴重貶損其名譽、人格的內容。根據被告公司提交的後臺數據截圖,涉事文章的閱讀量分別爲三萬五千多和八千多。

在庭審的過程中,該公司辯稱文章素材來源於該說唱藝人的合作伙伴親自陳述的內容,不存在捏造事實、侮辱誹謗該說唱藝人名譽權的行爲,且主動刪除文章。此外,在發佈這篇文章之前,在微博等平臺已經有過相關報道。因此,該公司認爲索賠費用過高不合理。

2019年5月,法院判定涉事文章大部分內容可視爲基本事實,但部分對事實的描述缺乏證據證明。最終,該公衆號被判發佈不少於7天的道歉聲明並賠償該藝人6000元。

近年來名譽侵權已經成爲行業內避不開的話題,名人或企業狀告***名譽侵權,基本“一告一個準”。 從判決書來看,該公衆號文章內容雖然基本屬實,但有三處事實未能舉證證明,最終被判名譽侵權,這提醒着我們,作爲***,內容的真實性一點也含糊不得。我們能做的是從過往者中總結經驗,心中建起判定內容侵權與否的秤,才能避免踩入名譽侵權的大坑。

02公衆號名譽侵權屢見不鮮

近年來,公衆號的打開率日趨下降,爲了爭奪流量,運營者在創作的過程中往往更注重選取戳中用戶痛點或極具爭議性的熱門題材,而忽視了其可能帶來的法律的問題。

• 2016年7月,微信公衆號“獸樓處”發表了一篇號稱“7個小時破120萬”的爆文——《田樸珺撩漢往事,世界就這樣被野路子的女人搶走》,用詞低俗並帶有強烈的刺激性與暗示性。田樸珺狀告該公衆號損害其名譽,法院判決該公衆號賠償6萬。 • 2017年7月,微信公衆號“酷玩實驗室”發表兩篇針對百度的文章,其中含有大量未經調查、與事實嚴重不符且帶有極大貶損性質的內容,被百度索賠500萬元。 • 2019年5月,微信公衆號“差評”發佈文章《拼多多店鋪淪爲博彩網站洗錢平臺,單店日洗錢50萬!》,拼多多決定對“差評”發起法律訴訟,並索賠1000萬人民幣。

據果醬妹觀察,無論公衆號的侵權對象是企業或是名人,涉事文章的內容都有以下共同點:

1、內容失實,主觀臆斷

有很多公衆號打着“揭祕”、“探訪”等旗號,傳播未經證實的內容,譬如17年百度狀告“酷玩實驗室”,就是因爲該號引用了大量未經實地調查,從各方彙編而來的“黑料”,再配以煽動性的評論刺激着讀者閱讀,對百度的名聲造成直接性的打擊,才被索要鉅額賠款。

2、對所述對象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對於明星和品牌來說,微信公衆號內容的傳播速度已經讓他們無法承受被“抹黑”的後果。如在微信搜索田樸珺,就會出現“田樸珺撩漢”的相關文章,儘管此事已過去3年,但田樸珺受到的名譽侵害並不會隨着官司的勝訴而落幕。 不管這些公衆號造成的名譽侵權是無心之舉還是有意而爲之,在法律的仗尺面前,運營者都需打起十二分精神,掃清名譽侵權的盲區。

03需要注意的名譽侵權“雷區”

就此,果醬妹特地諮詢了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網絡版權團隊的許可律師,對公衆號運營者常見的名譽侵權問題進行解答,試圖幫大家一一排雷。

Q1: 許多公衆號推文中會使用影視人物形象或卡通IP形象作爲配圖,這是否會涉及侵權?

在公衆號中使用影視人物形象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於公衆號是否有盈利的行爲,如投放廣告、推廣或者公衆號本身就是盈利性質的,往往都會被認定爲盈利行爲,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影視人物形象,構成對該影視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此外,在公衆號文章中使用卡通IP形象構成對卡通IP形象版權的侵權。

Q2: 對於未經調查的內容進行整合發表,會不會構成名譽侵權?

如果該事實屬於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構成名譽侵權。

Q3: 針對品牌或個人的批判性文章是否會構成名譽侵權?

如果批判不屬於貶低他人人格的,不構成侵權。名譽侵權主要是兩種形式: 侮辱: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爲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 誹謗: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一般來說,避免上述兩種行爲便不會構成名譽侵權。

Q4: 在公衆號寫作中,該怎麼避免名譽侵權?

侮辱: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爲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 誹謗: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 一般來說,避免上述兩種行爲便不會構成名譽侵權。

大衆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但市場卻仍未規範,渾水摸魚者衆多,利用法律空子,在紅線邊緣試探。 公衆號作爲***時代“發聲”的重要一環,運營者應意識到名譽侵權的危害性,需要更加謹言慎行,專注優質內容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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