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陳靖)訊 近日,證監會發布一則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1號)中對德幫證券的行政處罰。

決定書顯示,因未充分覈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857.44萬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

時任相關負責人、項目組成員也被予以處罰。項目負責人周丞瑋和部門負責人曹榕被處以25萬元罰款,並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對林燕、吳皓煒、羅健三名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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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此次德邦證券被罰緣起2017年五洋債違約風波。五洋建設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營企業,主營業務爲工程建設。

2015年8月,五洋建設發行了兩隻總金額爲13.6億元的公募債券,而主承銷商就是德邦證券,發行時債項評級爲AA級,結果在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債"出現實質性違約,同時導致"15五洋02"出現交叉違約。

駁回申請人撤銷處罰請求

申請人林燕,時任德邦證券分管債券業務副總裁、德邦證券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

複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主要理由爲:

1.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在德邦證券工作期間的具體職務、職責範圍未予查明,將申請人的職務認定爲德邦證券"分管債券業務副總裁、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認定事實錯誤。

2.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作爲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在覈查意見上簽字,未充分覈查五洋債券項目,是本案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此作爲申請人的違法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3.處罰決定書對簽字人的責任認定採取雙重標準,有違公平公正原則。

4.行政處罰是嚴苛的法律責任,必須以行爲人有違法行爲作爲處罰依據,而申請人在正常履職時必須依據規則和規章,不可能超越規章制度去進行所謂的"充分覈查"。

5.申請人在德邦證券工作十四餘年,是公司優秀的管理者。

證監會駁回林燕的行政處罰撤銷請求,理由如下:

1.五洋債券項目的實際承做部門爲債券融資部,申請人時任德邦證券分管債券融資部和固定收益部的常務副總裁,其作爲"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在五洋建設債券項目覈查意見上簽字,相關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申請人時任債券融資部的分管副總裁和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以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身份在五洋建設債券項目覈查意見上簽字。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應當對項目組的承銷業務工作管理和負責。申請人作爲副總裁分管項目組所在的債券融資部,同時系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對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組的承銷業務活動承擔管理責任。

3.從覈查實際看,本案中申請人除擔任分管副總裁、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外,也在五洋建設債券項目中任內核委員,參與審覈項目材料,參加內核會議,發表內核意見。申請人作爲分管副總裁和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在本人蔘與五洋建設債券項目內核覈查並知悉質控內核部門提示的相關風險後,對承銷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未保持應有關注。

4.德邦證券覈查意見中,德邦證券作爲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的主承銷商,承諾已對發行人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對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慎覈查,並保證覈查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申請人作爲主承銷商的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在覈查意見上簽字,也即相應地作出了承諾和保證,應當知曉簽字的法律後果,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簽字代表。

5.德邦證券的內部控制問題,不構成申請人的免責理由。至於申請人所提是優秀的管理人員等意見與本案事實認定無關。

細數德邦證券三問題

證監會詳細列明瞭德邦證券在五洋建設債券項目中存在的三大問題:

一是未充分覈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問題。

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數額爲300329.65萬元,佔資產總額的比重爲30.51%。根據德邦證券提供的工作底稿,德邦證券質控內核初審意見認爲應收賬款在資產總額中佔比較高,並提請內核委員及項目組關注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

根據德邦證券的核查意見,項目組成員未實際查閱有關明細資料,未充分調查企業的應收款項形成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等,僅根據對發行人問詢,回覆內部覈查部門及內核委員會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回收風險較小。

德邦證券作爲主承銷商,未充分覈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關注到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時,未充分履行覈查程序,

二是對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覈查程序。

募集說明書顯示,截至2015年3月31日,五洋建設投資性房地產38.93億元,佔總資產的比例爲39.55%。

根據德邦證券的核查意見,"內部覈查部門和內核委員會關注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第五條爲"請說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具體內容及位置、經營情況、公允價值確定依據、目前的市場價值"。對此項目組答覆"所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均取得了資產評估報告,並以此確定公允價值,具體形式、位置、價值確認依據均在評估報告中提及,項目組已取得了這些評估報告"。

事實上,項目組並未獲取五洋建設所有投資性房地產的資產評估報告,且東舜百貨和華聯商廈兩處投資性房地產入賬依據爲房地產價值諮詢報告,而非資產評估報告。德邦證券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覈查程序。

三是未將瀋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問題寫入覈查意見。

瀋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事項可能對五洋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屬於發行人存在的風險。項目組知悉後沒有在覈查意見中披露該事項,違反了承銷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的規定。

證監會表示,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發行資料,承銷協議,德邦證券工作底稿、覈查意見、相關規定,評估報告、諮詢報告,當事人相關郵件記錄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五洋建設及相關人員已被重罰

五洋建設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營企業,主營業務爲工程建設。

五洋債違約事件爆發於2017年8月,五洋建設當時因未能按期完成"15五洋債"的回售和第二年利息兌付,構成15五洋債實質違約,同時,觸發了第二期債券"15五洋02"的交叉違約。這兩期違約債券總額共計13.6億元。

2018年1月,五洋債受託管理人德邦證券就在上交所披露了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集團開出的《行政處罰書》,根據該《行政處罰書》,五洋建設涉嫌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覈准。處罰書指出,五洋建設在編制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少計提壞賬準備、多計利潤。

此外,五洋債上市前公佈的募資說明書顯示,募集的資金7.2億元用於償還短期債務,6.4億元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五洋建設在收到募集資金後將其中的10.48億元劃往非關聯公司浙江國通物資有限公司,之後將上述款項中的3.31億元和4.01億元分別劃入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

2018年7月,證監會開出罰單,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併合計罰款25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在2019年3月27日舉報的聽證會上,德邦證券及相關人員提出了多項申辯意見,證監會複覈後,逐條進行回覆,直指德邦證券及項目組未勤勉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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