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劉先生買了一套新房還沒裝修,前兩天,他突然發現,自己家的陽臺被人動過。

樓上延伸下來三根鋼架,穩穩釘在自己陽臺的三個角落,陽臺本身自帶的欄杆因爲礙事被鋸掉。

原來,劉先生樓上鄰居擅自將自己的飄窗改成了陽臺,爲了支撐新加出來的部分,就把陽臺的承重柱插到了劉先生家裏。

劉先生看到這個場面直接氣炸,上樓找鄰居要說法,但鄰居居然還理直氣壯。

對於侵犯樓下鄰居的事:

“我承認錯了,但是樓上好幾家都在裝”

關於加裝陽臺合不合理的事:

“裝陽臺是裝修工的事,不是我的事”

關於怎麼進到劉先生家的事:

“我讓工人從14樓爬上去的”

對於違建,她同意拆除,但條件是樓下鄰居也要承擔一半費用。

這是什麼邏輯?

最後還跟來調解的記者說“我知道我侵犯法律,但你不要說這個,說這些都沒用”

照你這思路,買房面積不重要,關鍵得靠自己造。

不過,住着高層自己加陽臺,安全能不能過關?你住這放心,樓上樓下鄰居可天天如坐鍼氈。

爲了佔幾平米麪積的小便宜,拿一樓鄰居的生命安全當代價。我都不知道該誇你勇敢還是蠢。

然而,這都不是最憋屈的。

最憋屈的是,你居然要忍受這種人做你一輩子鄰居。

都說理想的房子是愛情公寓,推開門就是愛人和好友。

可惜現實是,推開門是把走廊當自家雜物間的鄰居,業餘愛好是跳舞和跳繩的樓上,和一年365天有200天都在裝修的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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